论竞争法的几个基本题目(3)
2015-09-13 01:09
导读:弥补市场缺陷,需由政府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条件下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经济法恰恰适应了这―要求,它既突破了经济是市民的私事、国家不干预的观
弥补市场缺陷,需由政府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条件下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经济法恰恰适应了这―要求,它既突破了经济是市民的私事、国家不干预的观念,又避免了计划经济家无处不在的缺陷。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市场治理法、宏观调控法和
社会保障法三大部分,而对竞争者竞争行为的治理,是国家对市场进行治理的重点之一,因此,竞争法是市场治理法的重要,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竞争是否应纳进经济法范畴的,有学者提出于不同的观点。他们从对竞争法这一“核心规范”的“规范解剖”角度,对经济法进行新思维,并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提出了经济法的“非独立性”观点。以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民法和行政法的双重立法目的、两类调整对象、两种制裁方式,“考虑主旨调整原则,从整体上将该法回进民法范畴,视其为《民法通则》的具体化并无不当”。我们以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经济法并不是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简单组合,它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融公法与私法为一体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手段和调整与传统的民法和行政法的单一调整手段和调整方法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竞争法主要以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来规定竞争主体的各种相关义务,这和民法规范主要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规定民事主体的私权利及行政法规范主要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职权和职责)显然不同。因此,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分,有其存在的公道性和必要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而竞争法毫无疑问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作为调整竞争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竞争法的内容几乎涉及所有的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它从根本上维护了整个国家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使竞争机制的作用能得以正常的发挥,并由此带来国家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正是如此,现代竞争法被一些国家的
法学家们称作国家的“经济宪法”或国家经济的“基石”。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回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维持公道的市场结构,创造公平公道的竞争环境。市场结构是否公道,是决定竞争制度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的市场结构形式的特点是以垄断性竞争市场为主、垄断市场和自由竞争并存。垄断性市场是指没有竞争或竞争程度很弱的市场。垄断性竞争市场是既包括垄断因素,又包括竞争因素的市场。这类市场的特点是并非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可以进进,而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经济水平,产品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即客观上存在进进市场的壁垒;但是,市场主体之间并不排斥竞争,相反,由于市场主体数目和规模的原因,相互之间的竞争强度更大,层次更高。自由竞争市场是指不存在进进市场限制、任何市场主体皆可参与竞争的市场。这类市场的大特点是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数目多,竞争激烈。竞争法的任务就是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规定反垄断的例外适用,维持一些与国计民生和***密切相关的行业的垄断状态;对其它部分和行业,则要规定吞并和控制的标准,严格控制企业间的协调市场行为和其他限制竞争的策略,防止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正是如此,竞争法的制订和实施,有助于保持整个市场结构的公道性,为所有的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公道的竞争环境。
第二,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竞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竞争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一个没有法律保障、没有秩序规则进行规范的竞争,只能是混乱的、低效的甚至是破坏性的竞争。竞争法正是这样一种法律规范:通过规定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是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对自己行为性质的价值并为其有效竞争指明方向;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约束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避免市场竞争中可能出现的无序和混乱;通过对垄断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防止消除竞争现象的出现,保持经济结构的均衡和市场竞争的活力;通过追究垄断和不正当的法律责任,制裁违法行为人,保护其他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和正当竞争,维护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和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