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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法的几个基本题目(4)

2015-09-13 01:09
导读:第三,规范政府行为,为政府对市场竞争治理提供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集行政权力和国有财产所有权于一身,政府既以公权者的身份来治理经济


  第三,规范政府行为,为政府对市场竞争治理提供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集行政权力和国有财产所有权于一身,政府既以公权者的身份来治理经济活动,又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造成政企不分。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只能是公权利的代表,行使行政治理的权利,而不能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竞争。政府对市场竞争的治理,必须以不妨碍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发挥为条件,以弥补市场竞争的失败为目的。因此,政府在对市场竞争行使治理职能的时候,只能由竞争法规定的职能机构按照职权和程序来进行,留意在弥补“市场失败”的同时,避免治理行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防止因过度干预而酿成“政府失败”。

  第四,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市场竞争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为争夺更多的消费者而进行的较量。因此,市场竞争与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市场竞争者的行为,无论是不正当竞争还是垄断,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到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这些行为正是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因此,竞争法在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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