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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立法规制探析(3)

2015-09-21 01:01
导读:三、行政垄断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一)行政垄断的认定 ⒈主体要件。所谓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即指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或谓该行政垄断行为的后果承担责

  三、行政垄断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一)行政垄断的认定
  ⒈主体要件。所谓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即指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或谓该行政垄断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者。判定行政垄断主体的标准为其是否滥用行政权力往限制或排除(排斥)竞争而不在其身份是否为行政机关抑或企事业单位。因此,如前所述,行政垄断主体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分以及经授权的行政组织(其中政府及其所属部分包括中心政府及其所属部分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分;而授权组织包括行政性公司、被授权行使一定行政治理职能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
  ⒉客观要件。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是指行政垄断的客观外在表现,分为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两个方面。亦即行政垄断的主体实施了什么行为,该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行政垄断的行为要件应是特定的行为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即可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方式做出,也可通过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做出。行政垄断结果要件是行政垄断导致的对一定交易领域内市场竞争的实质限制,所谓“一定交易领域”即“成立了竞争关系的市场”,而所谓的“实质性限制竞争”是指“几乎不可能期待有效的竞争状态”。[9](p207)
  在行政垄断构成要件中,主观过错往往包含于行为之中,往往表现为故意,其侵犯的客体自然是法律所保护的而为行为人所侵害的竞争秩序,对此笔者无需赘述。
  (二)行政垄断的主管机关
  为确保反垄断法执行的有效性,各国无不对反垄断主管机构的设置予以高度重视,进行严密、精心的设计,形成了目前固然各具特色但又基本一致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纵观这些设置模式,概括而言都体现以下几个特点:如级别设置的高规格性与执法机关权力刚性,从而保证执法机关具有足够的威慑力;执法活动的独立性,从而确保执法的公正与有效;执法队伍的权威性,从而保证执法的科学与正确。同时为确保执法机构的稳定和执法职员的权利保障,很多国家都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官员以特殊的待遇,如终身制或连任制,非因反垄断执法职员自身的违法行为不得免职等。我国固然至今尚没有法典意义上的反垄断法,但已有些反垄断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目前对行政垄断有管辖权的或者是同级或上级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以及各行业主管部分。“让隶属于政府的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来反对以强大的行政权力为背景的行政垄断,不可避免地会感到捉襟见肘、力不从心”。[10]而让同级或上级机关来反对行政垄断又会陷进自己监视自己的窘境。同时其权威性也颇让人怀疑。   基于此,不少学者以为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设置应鉴戒国外的成熟经验,在具体设计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⒈科学公道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首先服从于有效履行法律赋予他使命的需要,保证具有足够高的地位、足够大的权力与足够强的能力承担起反垄断的任务;另外还应适当考虑中国现行的国家权力机构与布局因素,尽量减少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而对现行权力结构造成重大的冲击。
  ⒉独立权威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否保持独立性,具有权威性是该机构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反垄断法的意义所在。因此,对于该机构级别的定位、权力的安排组织的设置、职员的构成、经费的保障和执法程序的设计和执法的效力的确定都须围绕保证该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展开。
  ⒊精干效率原则。任何国家机关的设置都必须符合精干与效率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的宏观性、全局性更应当夸大这一机构精干效率的要求。因此,按现行的政府组织体制,从中心到地方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置的做法必须改变:在组成职员的进出条件和程序上,必须夸大专业性、专门性和相对稳定性;机构编制的规模要适当,既要严格限制机构内核心职员的职位数,又要确保一般工作职员的数目。
  在此原则下,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可以鉴戒外国经验,创设一个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可称为反垄断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是国务院领导的下负责执行反垄断职能的部分,同时除中心设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外,地方上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不受现行行政区域的限制,不再层层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具有检查监视权、调查取证权、审核批准权、命令禁止权、案件裁决权、行政处罚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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