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活动中的贸易秘密保护(2)
2015-09-27 01:00
导读:二.贸易秘密被侵犯时请求权的行使: 1.关于诉因: 在单位与职工订有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下,若职工不遵守有关约定,表露,使用或答应他
二.贸易秘密被侵犯时请求权的行使:
1.关于诉因:
在单位与职工订有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下,若职工不遵守有关约定,表露,使用或答应他人使用权利人的贸易秘密,该行为即构成对贸易秘密权利人(即单位)的违约行为。同时该行为又显然构成了对单位权利的侵犯,因而也是侵权行为。对此,原单位既可以对职工提出侵权之诉,亦可提出违约之诉。为此,单位可以从时效、法院管辖地、举证责任的难易、赔偿数额的多少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两者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假如职工的新受聘单位存在共同侵犯贸易秘密行为的,往往可将其与职工列为共同被告提起共同侵权之诉。
2.关于赔偿数额:
实践中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即侵害贸易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应得的利润。并可要求承担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道用度。
在计算贸易秘密权利人(单位)的损失时,首先应计算财产收进方面的可计损失,如同期市场收进的减少额,也可按正常情况下该贸易秘密的许可使用费来衡量;其次,还应将竞争上风方面的损失考虑在内,竞争上风的损失往往远大于可计损失,在计算时,应将开发本钱、现实和未来的上风都估算进往,必要时也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贸易秘密的无形资产价值作出评估鉴定。
侵权所应得的利润除实际侵权所得的利润外,还应包括取得的竞争上风以及所节约的研制开发本钱。
只有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相当,才有可能扼制住侵仅泛滥的发展态势。
3.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
贸易秘密侵害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金。鉴于贸易秘密的特殊性,为了及时有效地防止贸易秘密的进一步扩散,避免权利继续受损,单位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依据《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的意(试行)》第162项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先行作出停止侵害裁定”的申请。
刑事责任体现在新《刑法》增加的“侵犯贸易秘密罪”,侵犯贸易秘密,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即构成该罪。刑事责任的设立,对更有力保护贸易秘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威慑侵仅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关于举证责任:
贸易秘密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适用“推定”规则,这在《若干规定》第5条有明确的规定,并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认同。
在人才活动贸易秘密侵权纠纷中,贸易秘密权利人应能证实(1)自己正当拥有贸易秘密,这主要围绕贸易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展开举证; (2)被告(职工)所使用或表露的信息与自己的贸易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 (3)被告有获取贸易秘密的条件,主要应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而作为被告须提供其所使用或表露的信息是正当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若举证不能,则“推定”侵权成立。由于被告原系单位职工,实际把握了原单位的技术和经营信息,因此被告提供的贸易秘密来源正当的证据如独立开发、反向工程获得、善意取得等很难得到采纳。
三.贸易秘密流失的预防;
作为贸易秘密的一般保护手段,单位制定保密的有关
规章制度是必要有效的,但再完善的保密制度只能约束单位内部在职员工,对人才流出中的职工却无约束力,因而人才活动中贸易秘密应有独特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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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协议:
签订保密协议是保护贸易秘密的一个重要方式。对此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贸易秘密的有关事项”。在国家科委《关于加强职员活动中技术秘密治理的若干意见》(下简称《若干意见》第6条还明文规定:“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调进,或者不予聘用。”这些为单位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