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活动中的贸易秘密保护(3)
2015-09-27 01:00
导读:订立保密协议应留意的几个题目,一是对哪些属于贸易秘密,职工涉密的范围与具体的种类性质应作详尽的规定,这是诉讼时有力的原始凭据;二是关于保
订立保密协议应留意的几个题目,一是对哪些属于贸易秘密,职工涉密的范围与具体的种类性质应作详尽的规定,这是诉讼时有力的原始凭据;二是关于保密期限的约定,鉴于贸易秘密的性质,只要不公然就会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对于权利人以外知悉贸易秘密的人,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无期限的负有保密义务。故不但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解除以后直至贸易秘密公然为止,职工都不得表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单位的贸易秘密。三是关于违约责任,由于目前贸易秘密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有相当的难度,原告举证也很困难,因此有必要在协议中事先约定职工违约造成泄密时,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或具体数目。这一方面便于诉讼,另一方面昂贵的预期违约本钱也有助于抑制职工违约泄密行为的发生。
2.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是指禁止从事竞争性行为,即规定把握单位贸易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已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对此在1996年的《劳动部关于职工活动题目的通知》和1997年国家科委的《若干意见》中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由于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职工劳动权和择业权的限制,限制了职工利用其从工作经历中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其熟悉的领域工作谋生的自由,对职工的生活造成程度不同的损害是不问可知的,因而在订立竞业禁止协议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题目:一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职工范围应当是确实把握了单位贸易秘密的相当层次的治理职员和技术职员。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由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二是应有一定的期限,且期限不能过长,以不长于离职后的2-3年为宜,否则,一方面会浪费人才,另一方面单位付出的代价也大。三是须给予职工相应的补偿费,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是职工必须遵守的义务,不需给予补偿;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补偿方式可以采用约定在职时每月付给职工一部分特殊补助作为补偿,但应留意写明具体数额、给付方式,实践中就出现过单位因无法证实其已支付了这部分补助而败诉的案例;补偿方式也可约定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间应得的总金额,有人以为应不低于该职工同期在原单位的收进,笔者以为,职工已离开原单位不劳而获得在原单位同期同等的收进明显不妥,因此以不少于该职工在原单位同期的收进总额的二分之一为妥。四是应对竞业禁止的具体行业地域约定清楚,并约定适当高些的违约金,将义务与利益挂钩,以便于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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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相比是更高一级的更为严格的保护贸易秘密的措施,减少了侵权行为发生的机会。但是即使没有竞业禁止,或者竞业禁止期限界满,职工仍应依据保密协议负有不泄露原单位贸易秘密的义务。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相辅相承共同构筑单位对贸易秘密保护的堤墙。
目前关于人才活动中贸易秘密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有部部委的文件及各地制定的规定中。因文件的效力不足和地方规定适用范围的限制,已很难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可喜的是,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的《贸易秘密法》将对包括竞业禁止等贸易秘密保护题目作出规定,该法的制定与实施,必将对规范职员活动,减少单位贸易秘密的流失,促进经济健康发生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