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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若干思考(2)

2015-09-29 01:34
导读:(一)与权利用尽的冲突 所谓权利用尽,也称首次销售原则(the First-saleDoctrine),是指版权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有关权利,不能再次行使。这一原则,严格地

  
  (一)与权利用尽的冲突
  所谓权利用尽,也称首次销售原则(the First-saleDoctrine),是指版权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有关权利,不能再次行使。这一原则,严格地讲仅仅适用于经济权利中的发行权[6]。权利用尽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版权人专有权利的一种限制。它旨在防止版权人限制买主转让或者处置作品,同时保护第三方的正当权益。应当留意的是,权利用尽原则仅适用于已被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正当转移所有权的作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除外,且只限于那些获得了作品所有权的人。但是,版权法引进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后,权利用尽原则遭遇了很大挑战。
  以电影业者在DVD中采用的技术措施为例。鉴于互联网和数字压缩技术的发展,电影业界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在DVD中使用了内容扰乱系统(Content Scrambling System,CSS)和区域码(Region-al Coding)技术。CSS系统将DVD以40位编码加密,而能够播放经过CSS加密的DVD的播放器DVD Player只能由电影产业同盟授权的厂家生产。这样消费者就被限制在特定的播放机上——而不能在其他播放器,如个人电脑上——观赏DVD。而区域码技术则把全世界DVD播放区域分为六个区,每一区的DVD光盘与播放设备都有独立编码,不同区域的DVD不能兼容。比如美国为第1区,台湾为第3区,在美国购买的DVD光盘无法在台湾购买的DVD播放机上放映。可见,CSS技术干扰了DVD业者在市场上自由处置DVD的能力,权利用尽原则受到了技术措施的限制。
  图书馆业者也对反规避条款表示了关注。由于反规避条款令版权人始终有能力控制对作品的访问和复制,这实际上扩展了版权人原本依据权利用尽原则已经用尽了的权利。例如,传统上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存档和接受捐赠等活动都因此受到了限制。 中国大学排名
  可见,技术措施的保护对权利用尽原则的影响确实存在。依据传统的版权法,正当拥有作品的用户享有很大的自主性:自由地阅读、欣赏作品;将它借给或者送给朋友;甚至可以转手卖出。但是,由于技术措施的采用,这一切都受到了限制。
  
  (二)与公道使用的冲突
  世界各国在对版权提供保护的同时,大多规定了权利的限制和例外。公道使用,就是各国普遍规定的限制之一。公道使用是对版权利用的特殊情况,它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又无须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正当的事实行为。
  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时,技术手段就发挥了替换作用。但是,技术措施对于他人的公道使用也造成了不应有的障碍。在数字环境中,公道使用制度由于技术措施的日新月异而正在缩小适用空间。版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此消彼长的,过度的技术保护对使用者来说就是对其权利的限制、义务的附加。“没有人反对权利人在自己的私有财产四周树立竹篱,但是要是有谁把公有财产据为己有,就不能不受到公众的反对”[7]。技术措施正是版权人树立“竹篱”的行为,是版权人的“圈地运动”。过度的技术措施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形成不公道的信息垄断,与版权法鼓励作者创作、促进科学和文化的进步的立法价值大相径庭。诚然,由于在互联网上大量低本钱、高质量地复制作品变得非常轻易,且其复制件能够很快在互联网上传播,版权人的复制权已经越来越难以行使和控制。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版权人复制权的保护,适当扩大复制权的范围。但网络要正常运行,往往又不可避免地在其计算机或系统中产生复制,如将这些复制也纳进版权人的复制权的范围中,势必会损害网络的发展和网络信息流通。因此,在扩大网络环境下复制权的范围的同时,必须对其网络环境下复制权进行适当限制,从而为社会公众的公道使用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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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
  对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尊重个体自由的标志。数字环境下,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技术措施而变得异常脆弱。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收集、获取个人信息和资料的手段越来越丰富;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侵权后果可以迅速、大范围地扩散,很轻易造成比传统环境下更严重的损害。由于技术手段本身的两面性,版权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也并非没有侵害隐私权之虞,对于那些反制性的技术措施,如具有跟踪、识别作用的技术手段来说,被控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更大。比如,Windows XP的推出就引发了有关隐私保护的争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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