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解读:血缘立法的经典*(3)
2015-09-29 01:34
导读:除小农业外,血缘关系也是组织手生产和商品经营的主要形式。 唐代的手产业有三种形式,家庭副业、家庭手产业和手工作坊,前二者是手产业的主要形
除小农业外,血缘关系也是组织手生产和商品经营的主要形式。
唐代的手产业有三种形式,家庭副业、家庭手产业和手工作坊,前二者是手产业的主要形式,也采取家庭劳动的形式,唐代诗人袁高和柳宗元对制茶的家庭劳动有这样的描述:"田辍耕农耒,采采实辛劳。一夫且当役,尽室皆同臻。"[33][P.3536] "日午独觉无余声,山童隔竹敲茶臼"[34](P.3948),全家男女老少共同劳动。唐人元稹作《织妇词》,篇中有言:"东家头白双女儿,为解挑纹嫁不得。"[35](P.4607)说明拥有较高技术的手工纺织仍以家庭劳动为主;宣州诸葛氏的制笔业,是家庭生产、世代相传。[36](P.407)唐代的少数私营手工作坊,可能有较多员工,寿州刘清真是一个制茶作坊主,"与其徒二十人于寿州作茶"[37](P.160),这二十个徒弟不一定都是刘的支属;但是尽大部分民营手工作坊,仍以家庭关系或家族关系为基础,组织生产经营,唐人李青是一个手产业作坊主,"家富于财,李为州里之豪氓,子孙及内外姻族近百数家,皆能游手射利于益都。" [38](P.232) 有专家这样概括中国古代手产业劳动力组织形式:"中国城乡的独立手产业者是以家庭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师徒关系为基础。" [39](P.2)
古代贸易经营,与农业生产和手工劳动比起来,其经营形式涉及的社会关系要广得多,要把商品卖出往,就必然要与家庭之外的人发生关系,就必然超越血缘关系;但是一家店展的从业职员往往是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类似于今天的个体工商户。有洪州胡氏,家有五子,"家稍充裕,家桑营赡,力渐丰足",命"子主船载麦,泝流诣州市。"[40](P.2794)还有一例:长安东市有一家专门出租驴作运输之用的店展,父亲管店,小儿跟随客户到达目的地后,将驴牵回[41](P.2741)。手工作坊之间和商人之间没有欧洲式的行会,"长期以来,中国工贸易者已经逐渐习惯于对中国政权的服从和依靠。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和宗族协作关系外,他们难以接受任何自治联合体的制度约束。"[42]](P.1)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可见,在唐代的自然经济中,血缘关系是组织生产的主要形式,生产者也基本在血缘的区域内活动,血缘关系转化成了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自然经济是唐律呈现血缘主义特征的最深层的根源。为了简便,以上表述可以回结为一个公式:血缘关系+自然经济=家庭生产。
三、血缘与唐代的结构:权力和义务划分的家国同构
政治是的延伸,经济的生产方式产生了家长独裁。家庭是一个基本的经济单位,而这个经济单位是由几个人甚至十几个人组成的,要把这些人的思想、行为和利益协调起来,就必须有一个人在其中起组织治理作用,必须给他以权力和威严,足以使其他人服从和尊重。那么在这个家庭中谁能担当这个角色?他们可以按两种标准往选择,一是选择家庭中最有能力的人,这是生存法则使然,一是选择家庭中血缘辈份最高的人,这是自然法则使然。按第一个标准选择,结果之一是年富力强的父母或祖父母当选,由于他们有生活生产经验的上风和体力的上风;也可能是成年的儿女,由于他们也有一定的生活生产经验和更强的体力。但是在儿女中选择治理者,会引发一些新的矛盾,如几个儿女之间或第二代与第三代之间会争夺这个角色,况且人的能力是变化的,家庭就会卷进无停止的争夺状态,就不能达到最初组织生产的目的,因此第一个选择标准不可行。假如按第二个标准选择治理者,结果只有一个:父亲或母亲,由于尽管有三世或四世同堂 ,但每个人只有一个父亲和母亲;那么父母之间怎么选择?这个矛盾在父系氏族社会到来时就解决了,由于在主要依靠体力进行生产的,父亲作为男性有尽对的自然上风。按第二个标准既能避免第一标准的混乱,又能吸收其优点――对能力的看重,并且把这个标准建立在稳固的自然基础和社会基础之上。由于每个人都是由父母所生,谁也不能回避,也不能选择,更不能否认,它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同时每个人在生命的童年都是一个纯粹的消费者,父母的养育是生命得以存在和壮大的条件,谁都有这么一段经历,谁也不能抹杀这段,总之是父母给予了生命,这是父亲取得治理权的最有力的依据,假如是多世同堂,父亲可能因年老昏花而对宗子作某些授权,作为技术性的修正;并且当时的生存环境和生命秩序也使家庭成员自觉服从这一标准,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单个的人是无法生存的,逐出家庭即是原始时代被逐出氏族或部落;生命的秩序使每个人先为人子后为人父,使每个人心甘情愿地排队等待生命历程中扮演下一个角色;并且父权使年老体弱的长者的赡养得到了保证。这样父亲的权力基于血缘和家庭生存、生产及生活的需要而产生了。上节的公式可以修改:血缘关系+自然经济+家庭生产=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