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质和特点分析(2)
2015-09-30 01:06
导读:就合资企业本身的定义来看,国际上似乎并无同一的概念,但较为一致的意见以为:合营企业是指两个以上人或法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
就合资企业本身的定义来看,国际上似乎并无同一的概念,但较为一致的意见以为:合营企业是指两个以上人或法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按照联合国发展组织编写的《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协议指南》的分类,合营企业有两种,一种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另一种是契约式合营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的关系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各方出资必须折算成同一的货币单位,然后出各方出资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并据此分配企业的利润、亏损和风险。契约式合营企业的特点在于合营各方的出资可不必折算成同一的货币单位,各方利益、风险及损失的分担可以通过合营合同的约定来进行。而在国际实践中,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可以回纳为公司和合伙两类。(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合营企业概念本身已包含了我国法律所称的合资经营企业与合作经营企业两种企业形式。在我国,合作经营企业吸收了国际上契约式合营企业的特点,但它既有别于契约式合营企业,又有别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莫凌侠:《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及法律特征》,载《政***坛》2000年第3期,第38页。)
固然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的规定并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的条件规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实践中,法人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合作企业的性质如何,和实践并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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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却明确规定,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再加上该法出台之时,我国尚未颁布《公司法》,以至于使得国人以为合营企业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合营企业。实际上,从公司制度的角度看,股权式的法人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除有限责任公司外,还有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其他多种形式,当然这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世界各国对公司的形式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有的国家规定公司的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无穷公司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国有独资公司。)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特点分析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之处除前述是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其共同特点还表现在两者出资方式基本相同、都是商事性的即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都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股东的出资行为等方面。(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1—273页。)
本文主要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与国内股份公司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比较的角度,思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存在的题目,并揭示其所具有的特点。?
(一)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中的中国股东题目?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除中国股东外,还有外国和其他地区的股东。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外国股东可以是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而这里的个人,通常是指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公民,但也包括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同胞,(《暂行规定》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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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包括在中国境外取得了居住权的中国公民。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精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暂行规定》第1条。)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中国股东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而不包括中国自然人。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应该包括中国自然人。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