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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质和特点分析(3)

2015-09-30 01:06
导读:1.立法否认中国自然人的股东资格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限制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个体经济与其他


  1.立法否认中国自然人的股东资格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限制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个体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同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是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顾敏康:《试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若干法律题目》,载《国际经济***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5页。)

  可见,仅从这个角度讲,否认自然人的股东资格是极不公道的。?

  2.答应中国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具有可行性?

  在1979年制定第一部外资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时,中国利用外资工作刚刚起步,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人们对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熟悉也刚刚开始,个人的经济能力也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将中国自然人排除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范围之外,是符合当时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这一限制已受到立法及实践两方面的挑战。?

  (1)在立法方面,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在废止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取消了根据涉外属性对合同进行划分,承认自然人有订立“一切合同”的权利。2003年3月12日颁布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更是有条件地确认了中国自然人在并购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地位。(该暂行规定第10条第三款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理论上,并购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包括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2)在实践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在江苏、广东等地,已答应个体工商户经申报特批作为投资主体参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李万强:《我国外资法规的若干题目》,载《国际经济合作》1995年第4期,第52页。)在这种情况下,仍拒尽承认自然人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投资权,无疑会阻碍外商投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根本目的是相违反的。?

  3.答应中国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具有必要性?

  (1)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的精神,(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该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同等”。)从本质上讲,自然人向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进行投资的活动应该属于民事活动的范围,从各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同等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承认自然人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投资权,本质上属于民法同等原则的逻辑结果。?

  (2)近年来,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及证券市场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已先后在上海和深圳设立了两个股票交易市场。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含有B股、H股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假如答应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但却禁止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从实际操纵看,就是不答应自然人在股票交易市场购买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票,其结果必然导致中国证券市场的极度混乱,不仅政府难以治理,就是自然人也会感到极为困惑,而对已经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来说,意味着其只能向机构投资者融资,这样的融资渠道岂不同样是很窄,答应外商投资企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就会只具有立法上的意义,而无实际上的意义。而实际上,这种立法规定也已被后来的立法所突破。2001年5月17日原外经贸易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题目的通知》,(该《通知》对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A股或B股应具备的条件等题目作了明确规定。)2001年11月5日原外经贸部和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题目的若干意见》,(该《若干意见》进一步就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A股或B股的题目作了规定。)就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上市发行A股或B股题目作出了规定,其重要意义在于体现了国家答应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发行A股的精神。假如说以前的B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自然人在证券市场上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发行A股更直接为中国公民通过证券市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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