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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原因分析——从观念层面所进(2)

2015-10-03 01:43
导读:二、 证券市场的市场监治理念存在偏差 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只有10年的新兴市场,从规模的发展上来看,我们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从证券监管的角度来


二、 证券市场的市场监治理念存在偏差
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只有10年的新兴市场,从规模的发展上来看,我们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从证券监管的角度来考察,无论是监管法规的完善,还是监管职能的行使,对于一个建立在新兴市场基础之上的监管架构而言,显然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绩。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就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然而以为证券法的颁布可以一了百了地解决中国证券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想法并不现实,后来的事实不断证实其天真和幼稚。这样的在我们的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可以说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题目:经验不断证实规则本身的健全并不必然导致法治的确立,而理念的缺乏(或模糊)则必然导致的实际运转与立法意图的两张皮现象。
在我国证券市场开市之初,一部分证券投资者利用当时证券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用各种正当或不正当的手段一夜暴富,而监管部分并没有办法对证券投资者的整体收进作一个深进的把握,从而导致立法者在立法时对于投资者利益的刻意限制。现在看来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始终是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薄弱环节,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的欠缺就是一个明证。
把“理念”用法律的措辞来表达应该是相当于宗旨、目标或原则之类的概念,说白了就是一种观念,一种思想。固然在《证券法》的第一条就规定了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我们的监管政策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场合并没有否认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假如实际考察监管机关是根据什么指导思想来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市场所要达到的效果是什么?那么我们可以看到中国证券市场这几年所暴露出来的题目集中反映了正确监治理念的缺乏或模糊。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正确的监治理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保障投资者利益和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
首先,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治理立法最原始、最深刻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大众”,学者赖英照指出:“保障投资为证券交易法的第一要义,要健全证券市场,发展国民,必须保障投资。盖投资人如缺乏适当保障,则投资人的信心无从建立,从长远的观点看,证券市场的发展亦属刻船求剑。”(4)然而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如上市公司不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这种做法的公道性似乎得到默认,非流通股控制上市公司,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比比皆是。
其次,金融资源的最优配置,证券监管的另一个目的便在于确保金融资本在一国经济中的最优配置。一个一定时期内的资源总量总是有限的,证券市场的功能就是保证有限的金融资源能够优先注进到经营状况最好,最有发展远景的中往。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信息充分表露的基础之上的,证券监管要达到资本活动最优化的目的就必须保证证券市场的信息表露的完整、及时、正确、公平。从证券监管的这一目的来考察我们的政策取向,可以发现在对上市公司的素质要求上,我们更多地是考虑它们的所有制性质,是在考察它们的“出身”,而对于“现实表现”的考察有的时候就不那么苛刻了。
应该承认相比较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而言,证券监治理念的缺乏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假如我们的证券监治理念仍停留在证券监管是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证券监管以行政审批,计划控制为主要手段;证券监管以稳定规范,不失事为目标;证券监管必须体现监管机关对市场的直接控制;证券监管应通过大量随机式惩处来显示监管权威;证券监管应能自由扩充监管机关运用监管手段的空间,那么再严密的技术性规范也无法阻止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发生——究竟从资本市场“空手套白狼”的事对于一些手握一定社会资源的人来说永远都是一个挥之不往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 漠视市场,政府角色定位错误
证券市场属于政府主导型市场。早期的证券市场带有明显的试点的性质,这时候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并不怎么关注,1996年开始,在熟悉到证券市场的巨大潜力后,中心政府开始积极参与股市,并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的主导气力。“从目标上看,政府参与主要依据特定时期工作整体部署的要求,而不是着眼于市场本身的发展和运行效果;从范围上看,政府不仅治理着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种市场主体,而且把握上市规模,节奏和资源的配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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