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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3)

2015-10-05 01:00
导读: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是极为有限的.被告的举证责任弥补了原告一方当事人在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与不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是极为有限的.被告的举证责任弥补了原告一方当事人在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与不行为中收集证据能力的先天不足,立法目的在于以期实现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上的同等和平衡.对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这样来规定的: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基于题目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这一规定指的是在起诉阶段,原告必须提供行政争议存在的事实根据.必须夸大的是,这里原告的举证责任仅仅是初步的证实责任,决不是要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是被告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承担的举证责任.
即使原告只承担一个初步的举证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得到减轻.一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情形;二是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东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公道说明的.笔者以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现实中存在的原,被告地位实质上的不同等而可能导致原告确实无法取得这方面证据的情形来考虑的.
另外,原告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还可以就本应当由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来主动提供证据.在实践中,任何一方都不想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所以尽由一方举证难免有避重就轻或者隐瞒实情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由本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对抗方来自愿向法庭提供证据显然有利于法院尽快以及尽可能正确地查明案情,从而使公正判决有了事实基础.也下是基于这一考虑,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六条规定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正当性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无疑是为了鼓励原告尽可放心地往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另一方面也就被告可能存在的侥幸心理作出了彻底的预防.这一规定无疑是负责任的.从广义来讲,行政诉讼还包括行政赔偿诉讼,在这一程序中却完全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这里不再进行阐述.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大力推行全面依法行政,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等.各方面来看,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律体系势在必行.对诉讼期间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为应加以分析,对公道的应依法支持,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限制原告,第三人正当诉讼权益的,人民法院应行使司法权加以制约.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笔者以为,作为行政机关更应该熟悉把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拿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寻求事实***,还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实标准的确定,公正和效率地分配社会资源,指引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 以上仅是笔者个人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和观点,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学习研究.
参考资料:
1,张焕光等编《行政法知识手册》,劳动人事出版社1990年版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
3,薛纲凌著《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半版
4,章剑生著 《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4月版
5,王宝明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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