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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Ⅰ)总则的特点与我国未(2)

2015-10-08 01:16
导读:3.确认了新的多种民事权利的客体,强化对非物质利益的民法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传统民法典已经难以涵盖和调整迅猛发展变化和千变万化的社会经

  3.确认了新的多种民事权利的客体,强化对非物质利益的民法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传统民法典已经难以涵盖和调整迅猛发展变化和千变万化的社会经济关系,相应地,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基于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民法提出强化和扩大调整的需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确认了新的多种民事权利的客体。其总则第128条规定:“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其他财产,其中包括财产权利;工作和服务;信息;智力活动成果,其中包括智力成果的专属权(知识产权);非物质利益。”该条规定既保存了传统民法典中确立的客体种类如物、工作和服务等,又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没有拘泥于传统民法典的束缚,确立了传统民法典没有确认、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的新的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如信息、智力活动成果、职务秘密、贸易秘密、非物质利益等,从而扩大和发展了民法典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和范围,适应了知识经济对民法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对民事权利客体的全面调整,通过全面、周全地保护民事权利客体而强化对民事主体民事利益的全面保护。同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也顺应了现代各国民法对非物质利益的民法保护日益加强的趋势,其总则第150条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对非物质利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并在第151条、第152条,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名誉、尊严和贸易信誉等的保护,体现出对非物质利益民法保护的重视。
  (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结构特点
  1.顺应现代世界各国民商立法的趋势及潮流,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民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功能日益强化,调整范围日益扩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顺应了世界民商立法的趋势和潮流,采用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在其总则第四章中不仅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法人的基本制度,而且在该章第一节的第51条中规定了“贸易组织和非贸易组织”,以显示两者的区别,特别是该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贸易合伙和贸易公司”,既原则性地概括了贸易合伙和贸易公司的基本规定,又具体地规定了贸易合伙或贸易公司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贸易合伙和贸易公司的改组等内容,划分了无穷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补充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等公司的不同种类,并确立了不同公司各自的法律地位。这些规定既对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做出了同一规定而不致使两者泾渭分明,又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贸易合伙和贸易公司的特殊性,体现出立法上一般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结合和同一。同时,鉴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之间的界限已难以划分,两者之间的联系紧密以及趋同趋势日益明显的状况,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第四分编“法律行为与代理”中只对一般的法律行为和代理做出了规定,而没有专门对商事行为等做出专门规定,即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和商事行为做出了合二为一的同一规定。如何熟悉和处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之间的关系,并在立法上如何做出规定决定着民商立法的模式,即决定着究竟是实行民商分离模式,还是实行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典若对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予以同一规定往往是民商合一模式的基础。由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对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做出了同一规定,这就为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提供了充分的根基,说明俄罗斯联邦已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另外,总则第七章对有价证券的定义、种类、有价证券的要求、转让、履行和恢复等比较具体的规定,也进一步说明俄罗斯联邦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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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总则体系的立法结构具有较浓厚的理论色彩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立法结构体现出较浓厚的民法理论色彩。比如,其总则内容的规定和表达遵循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进行和展开。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缺一不可。总则内容的规定也是牢牢围绕着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的客体、民事权利做出规定的;又如其第四章对法人机关、法人名称和住所地、法人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法人的责任、法人清算的规定都与法人理论相吻合;再如其第三分编对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定即民事权利客体种类、客体的可流通性、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主物与从物的划分等规定,也表现出明显的民法理论思维习惯和逻辑,从而使其总则深深打上了民法理论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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