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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Ⅰ)总则的特点与我国未(4)

2015-10-08 01:16
导读:(二)我国在制定未来民法典时应加强对民法的,并充分重视民法理论对民事立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民法典的设计和编篡必然受到民法理论和学说的直接。

  (二)我国在制定未来民法典时应加强对民法的,并充分重视民法理论对民事立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民法典的设计和编篡必然受到民法理论和学说的直接。在世界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的德国民法典的编篡同样受到了民法学说的重大影响和指导,其“民法总则部分规定了的法律制度并非法典编篡者本身的发明,他们是从19世纪的学说汇篡学派那里将它们承袭而来,并且在令人生厌和很艰辛的理论一般化过程中将其由实际的法律材料提炼升华的。”(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70页。)可以说,“在每一个法典的后面,都存在着一个学派、一个法学家集体、乃至一个或几个著名的法学家。”(注:谢怀shì@①:《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第1-8页。)因此,民法理论对民法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民法理论的研究是否深进和成熟,将直接决定着民法典的内容、体例、逻辑结构和立法技术等是否、完善,进而直接影响着民事立法的质量和效果。只有以成熟和先进的民法理论为指南,才有可能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设计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其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非常重视民法理论对民事立法的指导。这对我国制定民法典无疑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三)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应正确处理好鉴戒外国立法经验与立足本国国情的关系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通过其独特的体系和结构,体现出其特色,这是立法者正确处理鉴戒外国经验与立足本国国情的关系的反映和体现。其作法值得我们。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内容和结构设计也要正确、恰当处理好立足于我国国情与鉴戒外国立法技术、经验的关系。我国民法典的内容和特点首先应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同时,也应适当鉴戒和吸收外国民法典的技术和经验。无论是在世界上有着重大影响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还是具有较大影响的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各自都既有其优点和特色,也都存有不足。例如,法国民法典具有“优雅与简洁及在阐述方面箴言式的洗炼与克制的热情”(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8页。)的突出的语言特色,而德国民法典则具有“极端重视其规定的正确性、清楚性及完整性,但同时却要让人忍受那经常令人看而生畏的官牍文体、复杂句子结构及古法语的迂腐拘泥”(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8页。)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对各国民法典的优点和特色给予充分了解,而且要对它们的成功经验和立法技术树立正确的态度;既要大胆鉴戒和吸收世界先进的民事立法经验成果,更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实际这个根本,而不能盲目崇拜和照搬照抄不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东西,以形成我国民法典的特色。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四)我国未来民法典应鉴戒采用条文标题的立法技术,并应重视对重要概念和术语的解释
  民法典的内容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为了使其内容通俗易懂,便于理解、把握和适用,我国民法典也应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作法那样采用条文标题的立法技术,使条文标题与条文内容有机结合起来。条文标题是条文内容的高度概括、简明扼要、醒目,条文内容是条文标题的具体化和具体化,两者一脉相承,相互作用,有利于对条文内容做出正确的概括和,使条文内容能够以最扼要的语言文字表达出来,便于民法典的适用者、学习者在阅读条文之前,只需看条文标题即可大致了解条文的主要内容,既省时间和精力,又能捉住要点。同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重视对专有概念和术语解释的作法也值得我国未来民法典鉴戒。我国民法典也应加强对其专有概念和术语的解释,其有效之一,就是在民法典使用相关概念和术语的立法条文中,直接对一些难于理解的重要概念和术语直接做出清楚的解释,从而有利于民法典的适用者和学习者结合条文内容的具体背景、使用概念的环境来正确理解和把握民法的概念和术语,进而正确无误地、更好、更充分地理解条文内容和整个法典的内容。若不在使用相关概念和术语的立法条文中直接对概念和术语做出解释,而把它们集中在附则中解释,就可能使所使用相关概念和术语的条文、使用它们的语言环境和背景发生分离,不利于民法典的学习者、适用者结合使用相关概念和术语的语言环境和背景理解其含义。正如英国学者Carleton.Allen和丹麦学者A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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