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Ⅰ)总则的特点与我国未(3)
2015-10-08 01:16
导读:(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立法技术特点 1.采用了条文标题的立法技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采用了条文标题的立法技术。在规定每条内容时,在每
(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立法技术特点
1.采用了条文标题的立法技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采用了条文标题的立法技术。在规定每条内容时,在每个条文的条文序号与其内容之间都设立条文标题,对该条文的主要内容做出扼要的概括和回纳。条文标题通过简明扼要的词句概括出该条文的具体内容,能够为阅读人提供快捷、省力地了解和把握条文具体内容的钥匙,有利于执法职员、司法职员和公民便利地把握、援用条文的内容和精神,也有利于更好地把握不同条文内容之间的联系。
2.直接在法律条文中解释相关的概念和术语
民法典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了便于理解和把握立法内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中对法条中使用的专业概念和术语做出了比较恰当的处理。对于轻易理解的概念和术语,没有做出解释,确保了立法的简洁,避免了繁琐。对于难于理解的民法专有概念和术语,通过精心的选择,直接在使用这些概念和术语的条文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加以立法解释,如总则对交易习惯、损失、法人、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贸易合伙和贸易公司、无穷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补充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基金会、不可分物、主物和从物等都在条文中做出了明确的立法解释。
3.恰当地采用一些基本概念和术语作为立法内容的基点,把相关内容串联起来而做出集中、系统的规定,并以此同一规定内容的方向和角度。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选用恰当的基本概念作为支撑点把相关条文的内容串联起来,集中做出规定,能够使其结构严密、紧凑,规定内容的角度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其总则第一分编第一章第1条至第7条的7个条文中同一使用了“民事立法”的概念,并从该概念的角度对民事立法的相关做出了同一、系统的规定;(注:详见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翻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二章第8条至第16条的尽大多数条文都同一使用了“民事权利”的概念,并从该概念的角度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题目做出了同一规定。(注:详见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翻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版。)这种立法技术能够使相对独立的部分内容集中同一规定,规定内容的角度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立法结构严密、系统。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对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结构设计的启示和鉴戒
总体说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无论在其内容、结构上,还是在其立法技术方面都是相当成功的,也具有自己的特色。尽管它不是民法典的全部内容,但是,由于其总则的成功,为其整个民法典的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为其增添了刺眼的光彩。“当今,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定和修正自己的法律,特别是民事法律时,都不得不重视比较法的研究,都不得不力争从各国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和立法经验中往吸取更多的营养。”(注: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这也正是“世界上每一部新的法典总是要在前人成就基础上有所前进”(注:参见江平教授为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翻译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版)所写的序言。)的原因所在。因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成功之处,已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良好的启示和鉴戒。
(一)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及其分则的应正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和体现的现实需求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最重要、最基本的部分法,“民法准则只是以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49页。)民法能否充分发挥出其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为民法体系基础和骨干的民法典的内容及其体系编篡是否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变化发展需要、是否能够符合社会经济的现实需要。而“一部民法典编篡的特点根本上是要由它所赖以产生的特定条件来决定。”(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6页。)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内容及其体系编篡就采取了比较务实的作法,比如,为了适应调整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多种新的民事权利客体做出了规定和确认等。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内容及其体系编篡也不能墨守成规地局限于传统民法典调整对象范围的框架中,而应根据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需要,特别是要针对当今知识经济的特点,及时扩大和拓展其调整对象和范围,及时把新的社会关系纳进其调整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