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可抗力之主张
2015-10-18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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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非典疫情中
中文摘要:非典疫情中得到普遍关心的一个,也是今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题目是:合同履行是否可以此为由免责?对此,截至并没有相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颁布。在大陆的法律体系下,鉴于立法者明确否弃了情势变更制度,同时意外事件也不构成免责事由,在此笔者就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讨论不可抗力的适用和主张,希看能为今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合同免责题目提供一点鉴戒。
关键词:非典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免责、不可抗力、适用、主张
一、题目的提出
非典型性肺炎(“非典”)疫情对中国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到目前为止确诊病例有5327名之多。2003年5月9日,国务院颁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忽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规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非典是卫生部确定的乙类传染病并且传染了数千人,因此非典疫情作为重大的传染病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职员、科研职员应当服从应急安排,国家可以对公共运输系统、药品、食品、水源、突发事件现场、以及确诊和疑似病人采取控制或隔离措施。
同时,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政府行为;对此,下文有具体的。因而,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广为关注的题目:是否可以以非典为由免责?为此,界和实务界展开了一定程度的讨论。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下,鉴于立法者明确否弃了情势变更制度,同时意外事件也不构成免责事由[1],这一题目最后简化为:非典=不可抗力?对此,有人呼吁最高法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确可以凭借其作为立法之一的效力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性,但是,在非典的性质难以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假如出台一个一刀切的司法解释,就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比如,把不能免责的情况规定为可以免责,那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确当事人就可能因此逃脱了违约责任;或者,简单规定不能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免责,那么就即是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克服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所有情况。可见,免责事由界定过宽降低了合同约束力,过窄又加重了当事人的义务。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固然,6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将北京从疫区名单上往掉,首都人民的生产、生活已经趋于正常;但是,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凸现出的很多题目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尽早反思非典疫情中的种种题目,对于今后类似突发事件中法律、以及上题目的解决,具有重大的鉴戒意义。因此,本文从不可抗力的概念进手,进而以非典为例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在法律上细化,终极具体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可抗力的构成和主张,希看能为这一题目在今后的解决提供一点鉴戒。
二、不可抗力的定义
作为合同法的主要趋势之一,严格责任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的合同回责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相对方取得采取各种补救措施的权利。是为“合同神圣原则”。但是,合同法也形成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假如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不能预见且超出一方公道控制的事件,阻止这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则受阻一方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各国对于免责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德国称为“履行不可能”,英美法称为“合同落空”,我国采用法国法上的“不可抗力”制度。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上着手,可以发现,由于我国对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存在下文所述的缺陷,导致对不可抗力概念和构成的熟悉模糊,从而增加了这一题目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