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中合同买卖的法律研究
2015-10-24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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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外资银行进进我国之后,运用保理业务这一新的产品制造了震撼金融业的“南京爱立信事件”,充分说明保理业务在我国市场远景广阔。然而,我国的市场尚不够成熟、法制尚不够健全。,用手段使保理业务正当化是当务之急。
贸易银行应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以满足法人、人生活之需要。保理业务就是现阶段贸易银行尝试开展的一项新业务,其中涉及合同买卖、债权转移、债权保证等,有必要从银行实践和法律角度进行探讨。
一、国内保理业务开展情况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贸易银行与其客户(卖方)之间存在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卖方将现在或将来与买方(债务人)签订的货物
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贸易银行,由该贸易银行为其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目前,贸易银行已开始对保理业务进行宣传并进行业务试点,尚没有全面开展此项业务,而且仅限于贸易发票贴现业务。综合各行的做法,大体是如下操纵模式。第一,申请办理贸易发票贴现的客户须同时具备六个条件,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已纳进保理行同一授信治理,已向保理行提供有权签字人签样和印模授权书,所涉及商品交易适合贸易发票贴现。第二,卖方申请,保理行审核签约情况、付款条件、贸易关系。第三,卖方与保理行签订贴现协议,含转让条款。第四,经审核无误,保理行办理贸易发票贴现手续,扣除贴息后支付卖方。第五,对已贴现的贸易发票,保理行在应收账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向买方发出《已转让应收账款到期催款通知》,请其定期预备付款。第六,应收账款逾期15日不能回收,保理行向卖方追索。国外银行办理保理业务一般放弃对卖方的追索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保理业务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一是给提供了资金支持,加速了资金周转,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二是改善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在企业活动资金增加的条件下,既减少了应收款,又没有加大负债比率;三是贸易银行增加了存款和收进,改善了客户结构。
保理业务在我国有着旺盛的生命力,但开展起来由于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各贸易银行总是心有余悸,如何在法律上提供保障,让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显得十分必要。
二、保理业务中合同买卖的正当性
(一)保理业务中的合同买卖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典型的法律形式,狭义讲只是有体物为标的,广义讲包括路权买卖、期货买卖以及无体物为标的的买卖。买卖合同有3个特征:一是出卖进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三是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要因合同。
在保理业务中,贸易银行使卖方企业的应收账款快速转变成现金,双方签订保理协议,由贸易银行代收账款。其特征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要求。此业务属债权转让,依《合同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