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对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处理机制(2)
2015-10-28 01:18
导读:美国事因特网的起源国,也是世界上因特网普及程度最高的国家,因特网下一步如何发展无疑是美国最关心的题目之一。 以前,美国司法机关在审判网络
美国事因特网的起源国,也是世界上因特网普及程度最高的国家,因特网下一步如何发展无疑是美国最关心的题目之一。
以前,美国司法机关在审判网络域名纠纷时,主要以反商标淡化法作为法律依据。总的来看,美国法院对网络域名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一,对故意抢先登记他人公司名称或商标等情形,通常判决抢注人败诉;其二,援引商标淡化法案,以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判定域名的回属;其三,对不属于驰名商标的其他商标,根据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标滥用原则,平衡商标专用权与网络域名所有人的利益。
美国的反商标淡化法虽规定在商标法中,却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但是不少学者以为这种处理域名争议的方法并不严谨,他们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救济方式、诉讼性质和管辖等都提出异议。
针对这种情况,继ICANN于1999年8月通过了《域名争议解决同一方案》之后,美国也于 1999年11月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它为司法机关认定域名抢注是否具有恶意列举了九条标准,其核心还是域名注册人是否有主观故意。
四、日本关于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处理机制
日本以同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为基础,建立了自己本国的纠纷处理机制。1997年12月1日,日本公布了《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该规则几经修改,最新的规则于1999年 4月1日起实施。
根据《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的规定,日本实行域名申请在先原则和单一域名制,即相同的三级域名在同一通用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时,按提交申请的先后处理。另外,一个机构只能注册一个域名,尽可能避免域名纠纷。
在责任认定方面,该规则规定,注册机构、机构内部官员、雇员及其他有关职员,对于域名注册的记载事项,以及与域名服务器运作有关的情况,均不向任何人承担责任;前述机构、职员由于过错给注册人、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的,注册机构仅负责赔偿实际的直接损失,赔偿额不超过注册费。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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