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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探讨(2)

2015-10-29 01:23
导读:我们发现法官在司法独立中面临的两大:法科和习惯经验。后者必然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过度,其基础是自身修养,其手段又回到法科教育上来。在法官的层

我们发现法官在司法独立中面临的两大:法科和习惯经验。后者必然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过度,其基础是自身修养,其手段又回到法科教育上来。在法官的层面上,要改善现状,实现司法独立,势必要求法科教育先行。

二、 民众的法素质司法独立的意义
民众,在这里是指普遍意义上的人,以区别特殊职业身份的职业群体。公民在法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别于臣民,不再是统治的对象。“民犹水也,法治赖之。成法治于民,败法治于民。”[10]
“法是表明理性和正义的概念。它不是人为设定的,更不能人为地加以改变,它高于和优于人类制定的法律。”[11]公民的法素质在这个意义上体现的是一种理性和正义的价值观念,代表了的理性和正义的价值取向,将推动司法独立制度建设。
首先,民众是司法的直接承受者,就尽大多数案件而言,公民或以个人身份,或以利益代表的身份参加诉讼。那么司法公正直接到公民的亲身利益。假如出现司法不公或者司法***,其中必有一方当事人受到了非正义的对待。那么司法独立的推动气力不仅仅是权力当局,还包括普通市民。
其次,民众在生活中又是一个监视者。在***国家里,公民充分享有对国家机关监视的权利,并体现为一种***监视。此时,公民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而是以一种群体的气力来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运作。
我们在进行上述讨论时,基于这样一个条件——公民具备一定的法素质。而公民法素质的培养,成为一个现实题目。

三、 再论法律教育
通过上述两部分的论证,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在法官的层面上,法科教育起着进步业务水平、加强自身修养的手段;在民众的层面上,法科教育又是启发人民心智、演绎法律精神的。由此,我们断言: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应该立足于法律教育。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笔者以为,法律教育应该包含两个层面,即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
职业教育的目的在于造就“法匠”,培养懂司法技术的专门人才,这一点是最基础最本原的一点。“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门户。”[12] 职业教育的成果是法律职业主义(judicial professionalism)的产生。只有产生一个严谨的、相互认同并尊重的职业共同体,行业内部约束才能形成,行业对外气力才得以加强。法治社会缺乏了主体条件的保障,即使司法独立,也未必能实现最大限度的正义。
法律教育也是一种人文教育,意思是“法律教育是现代***政治之下公民的基础教育,是培养现代***政治的因子的教育,是国本教育。”[13]作为人文教育,法律教育培养的是司法独立的社会基础,是一个以全民为外延的法治土壤。当然,这里的教育不是“法学院式”的教育,而是一种普法教育,其目的在于树立法制观念,形成法治思潮。

四、 简短的结论
司法独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依靠社会自身的气力。国家的意志,的需要,人民群众的呼唤和参与,都将是司法独立进程的推动气力,假如把制度改革视为硬件的话,那么以法律教育为核心的人文建设亦是必不可少的软件基础。后者的作用虽未及前者吹糠见米,但决不可忽视。









[1] 所谓传统的,主要是指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的***教时期及传统的。
[2]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3] 张晋藩、杨堪、林中著:《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略》,中国社会出版社1984年版,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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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引自演讲稿 An American Law Professor in China: Comments on the Future of Rule of Law, by Jeffrey E. Thomas
[5] 张文显主编:《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
[6] 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7]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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