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危机的若干法律对策(2)
2015-11-24 01:03
导读:三、依法鼓励直接资本市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体。开展投资和贸易活动、群众开展家庭理财都严重依靠于银行。过分夸大贸易银行的
三、依法鼓励直接资本市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体。开展投资和贸易活动、群众开展家庭理财都严重依靠于银行。过分夸大贸易银行的作用,不仅不会防范风险,反而会制造和诱发金融风险。由于,储户是贸易银行的债权人,贸易银行又是企业的债权人。一旦债务人企业违约,银行债权无法收回,就无法满足储户的债权,从而出现大规模的双重违约和金融三角债,金融危机一触即发。这是间接融资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链条本身难以摆脱的弱点。
相比之下,直接融资活动中的关系则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所有权关系、股东权关系或代理关系。在私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投资者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从事营业行为,在直接取得盈利的同时,直接承担第三人违约的不利后果。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和债务互相独立,公司既不能向股东返还出资,也不能承诺向股东支付约定的利息。在投资基金中,经营者是投资者的代理人,投资者也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自担风险。可见,在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与债务人之间,没有银行的参与,这无疑分散了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
为从根本上降低贸易银行本身蕴含的风险,必须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靠于贸易银行的危险局面,让银行从过多、过滥、过于脆弱的债权债务关系链条中脱身出来,鼓励公民个人直接投资兴办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把股份有限公司的涉及从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简化企业设立的手续,降低人民群众办企业的本钱,早日承认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积极稳妥培育股票、债券、衍生证券等资本市场,鼓励并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抓紧制定《投资基金法》。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
在市场条件下,公司自生自灭,优越劣汰,本是正常的事情。对那些应当破产、扭亏无看的企业,政府部分不应百般刁难,从中作梗。但是,一味迷信企业破产、以为“难言之隐,一破了之”的错误观念,甚至怂恿“假破产、真逃债”的态度也应予以纠正。鉴于公司的存在与否具有微观和宏观上的双重意义,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权人、公司职工、公司所在社区等一系列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应当避免有看起死回生的负债公司关门破产。这应当成为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答应债务人公司与债权人之间通过妥协,答应债务人公司在一定时日内调整经营战略、重组资产和债权债务,极有可能使濒临尽境的公司重振旗鼓。这对维护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都是有利的。
五、预防***,必须预防泡沫企业、泡沫公司的滋生和蔓延
公司和法人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是公司的全部资产,公司债权人原则上不能直接追索投资人的责任。因此,必须进一步贯彻最低公司注册资本额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减少限制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和法人企业的资本,重办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以及资产评估、、审计、律师等验资、验证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不是尽对的。针对现实生活中公司滥用其法人资格、坑害债权人、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滥设公司、假破产、真逃债、金蝉脱壳等法律,人民法院应当正确运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直接追究法人资格滥用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债务清偿责任。
中国大学排名 六、进一步强化贸易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职员的义务与责任
近年来,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职员的弃义悖德、贪污***已经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贸易银行从业职员与其他不法分子互相勾结,非法骗贷、坑害国家利益、投资者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建议根据《公司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职员的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对于违反此类义务的职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