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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危机的若干法律对策(3)

2015-11-24 01:03
导读:七、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夸大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传统公司法的重心在于维千方百计、最大限


  七、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夸大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传统公司法的重心在于维千方百计、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的利益。根据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包括金融安全)等。在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对策方面,公司目标应当重新定位,实现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并重。董事只对公司和股东利益负责的传统立法态度应予转变,应当授权董事在作出公司经营决策时适当考虑非股东利害关系人利益。立法中还应当导进社会公然法律机制,把股东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与股东、证券投资者和债权人一道纳进社会公然机制的保护伞下面,并把信息公然表露的内容由传统的财务性公然,扩大到包括财务性公然和社会性公然在内的广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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