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税”的理解和操纵
2015-11-21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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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对经济生活
摘要:作为对经济生活中某一类现象进行概括的“引税”一词,通常是指地方政府动用税收优惠等各种手段吸引外来投资、拓展本地税源和增加税收收进的行为。在财政分权思想的指导下,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杠杆引导和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本来是无可厚非的,特别是当其采取的税法对策不仅符正当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而且还与全国的宏观经济政策相辅相成时,更应该受到嘉许和鼓励。但是在税收实践中,受局部利益的刺激和遮蔽,人们对“引税”的理解和操纵早已超出了公道正当的界限,经济全局的……
一、“引税”的界定及其表现
作为对经济生活中某一类现象进行概括的“引税”一词,通常是指地方政府动用税收优惠等各种手段吸引外来投资、拓展本地税源和增加税收收进的行为。在财政分权思想的指导下,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杠杆引导和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本来是无可厚非的,特别是当其采取的税法对策不仅符正当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而且还与全国的宏观经济政策相辅相成时,更应该受到嘉许和鼓励。但是在税收实践中,受局部利益的刺激和遮蔽,人们对“引税”的理解和操纵早已超出了公道正当的界限,经济全局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本文分析了这种“引税”现象的成因、危害,并试图探寻较为切实可行的诊治之策。
依法律的视角观察,不少地方政府热衷施行的“引税”方略固然的确可以做到在与周边地区的税源竞争中更多地吸引投资、增加收进,但是其采用的方法有的明显与法律相悖,有的显属滥用权力,特别是税收优惠权,很难称之为正当正当。该种“引税”的形式主要有:(1)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查标准,为其违法享受外资税收优惠创造条件。(2)不严格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庇护。(3)随意减免或停征地方税,强令国税部分减免中心税。(4)对企业实行“包税”,不管盈利状况如何,只需完成分配的税收任务即可。包税的基数一般都很低,额外的利益回企业所有。(5)以各种名义即征即返或者先征后返,“空转”税,财政收进并没有增加,但既满足了“依法征税”的要求,又达到了“引税”的目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引税”的危害及其成因
“引税”对国家经济发展和法律秩序的危害是直接而巨大的。首先,随意增设减免税的种类及数额,使得该收的税收不上来,严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进,并将由此引起国家的预算收支计划无法落实等恶性后果。其次,“引税”不符合分税制财权和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冲击了中心和地方收支权限的平衡,破坏了中心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再次,“引税”所使用的违法手段假如普遍被人们视为当然公道,必将削弱甚至摧毁中国财税法治、乃至国家法治的坚实基础。复次,暂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额外利润,充实地方国库,但长此以往无疑会助长企业依靠税收优惠的惰性,影响其长远发展,地方财政也必将随着这些企业被市场竞争所淘汰而自食苦果。最后,也最严重的是,“引税”现象所引发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恶性竞争使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无法发挥应有的功效,全国经济将陷进无序和混乱,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终极确立和完善。 “引税”现象在当代中国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它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
第一,财税领域立法不足,执法不严。在财政法方面,只有一部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预算法》,对财政体制、转移支付和国债甚至连一部做出全面规定的行政法规都没有;税法方面,仅有三部法律,其余大量的都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其权威性和确定性都很差,在很大程度上有违税收法定原则。至于财税执法秩序的混乱更是有目共睹。国家的财税法律极易被地方的“土政策”甚至领导的意见所取代,或者被以其他方式扭曲执行,也是不争的事实。
第二,财税法律意识严重淡薄。除了立法不足、执法不严等原因之外,相对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分而言,财税法律意识的淡薄还与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于将财政税收理解为一个纯粹的经济题目有关。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观念远未深进人心。第三,滥用职权,盲目追求政绩,或者以权谋私,将个人利益和小集体利益置于国家全局利益之上,也是不少地方热衷“引税”的不可忽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