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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规避(4)

2015-11-30 01:08
导读:本文中所用的规避当事人是指规避法律的一人、多人或人的团体,而不包括受规避行为影响的对方。 本文的观点建立在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对公权的限

本文中所用的规避当事人是指规避法律的一人、多人或人的团体,而不包括受规避行为影响的对方。
本文的观点建立在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对公权的限制和服务性规范基础之上,其背后是日益普及、重要并日益完善的政治***和经济自由,也考虑到法律的道德底线,如以人为本等,由于道德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律存在的价值和基础,也是法律的气力之源。
笔者以为,以前甚至更远期的司法判例不应该被简单地用来证实关于法律规避效力的传统的观点。理论不应仅仅是已有司法实践的传声筒,而应基于对实践的理性熟悉作出前瞻性的分析判定,进而良性地影响和引导实践。那些古远的判例不应该成为现代社会遵循的典范,也与现代社会日益频繁复杂的法律规避实践不相符。理论研究应在现代实践的基础上预见性地开出一条新路子。
笔者反对关于法律规避的僵化的传统观点,主张对法律规避的效力题目作具体深进全面的分析研究。
笔者主张法律规避的效力既不能简单地用内国法外国法的区分来解释和判定,也不能简单地仅仅审阅规避者行为表面上是否与法律相抵触,而应在道德分析和法律体系同等相待的基础上,既分析规避者的行为,又分析被规避法律的理性价值,具体判定每一个或每一类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
参考资料:
1.《国际私法新论》,韩德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初版;
2.《冲突***》,丁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初版;
3.《国际私法》,韩德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9月初版;
4.《国际私法案例选编》,林准主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初版;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5.《冲突法》,余先予主编,法律出版社,1989年3月初版;
6.《国际私法新论》,韩德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初版;
7.《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李双元 金彭年 张茂 李志勇 编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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