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法关系之探讨(2)
2015-12-05 01:20
导读:4.规范行为的指南,评判是非的准绳 礼不仅设定了父子有亲,君臣有义,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最高行为和道德的标准,也为社会各阶级、阶层规制了一般
4.规范行为的指南,评判是非的准绳
礼不仅设定了父子有亲,君臣有义,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最高行为和道德的标准,也为社会各阶级、阶层规制了一般的行为规范和是非观念。礼不仅支配着人们的视听言行,而且由礼所培育起来的中国古代道德政治观,经常把一个王朝的兴衰存亡,回结为道德的是否净化,人心的是否浇漓。
礼孕育了中国古代文明,形成了在世界文明史上少有的文化传统。礼的影响不限于古代社会,也向现代社会和现代生活辐射。
二、法
从古代的一些字书中看,在法起源或初起时,人们对法的熟悉大致有这样几点内容:第一法与刑相通。第二,法是客观、公正的规范。第三,法是依照神意而进行的裁决。
从字形的演变和解释的变化来看,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古人越来越夸***的规范性,而神判的观念日趋淡漠:从古文“灋”字到今文的“法”,公平、往恶成为法的主要内容。从东汉许慎《说文》到《康熙字典》对法的诠释,确切地反映出中国古代法观念的演变与特征,即法的御用性、强制性日益增强,而其内容不仅包括了国家制定的制度规范,同时还包括了民间习以为常的习俗与自然的约束。
中国传统法以儒学为理论指导,以法家所描绘的具体制度为模式。儒家的思想,法家的制度由对立转为同一,礼法融合,使中国传统法成为一个兼容并蓄的开放体系。两个相互对立的学派互相吸收,共同服务于政治,表现了中国古代政治家的成熟。
孔子对法的看法是第一,礼不可弃,法律不可独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第二,“孝”是做人之本,人情重于法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第三,用法的终极目的在于“无讼”。第四,统治者的表率作用比法律的规范更为重要:“其身正,不令而行。”孔子对法的精辟论述,体现了传统法的精神,奠定了中国传统法观念的基础: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1.法的地位——“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孔子以为德礼之治优于政刑之治。法律只是一种促成名正言顺、事成功就的手段。这种手段与礼乐教化相比,位居次要地位。制度与法律可以划一人们的言行,使百姓避免犯罪,但并不能使人们知犯罪的可耻。道德礼教变被动遵法为自觉遵法,使人们对遵法的理解从知其然而进进知其所以然。德礼所要达到的社会治理境界较政刑显然要高出一个层次。
2.法的核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
孔子以为合乎人情的法才能体现“公正”。法与正直、公正并无必然关系,维***的人,未必是正直的人。只有按人之常情办事才算得上正直,由于公正体现于人情之中。所以,法只有体现人情,才能体现公正。
汉代之后,立法、司法是否体现人情,成为人们评判君主、官吏及法律的标尺。在对伦理道德的追求中,法律的条文在人们心中远远不能与其所要或应体现的精神相比。只有与人情及源于人情的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具有生命力。实在,伦理就是传统法的核心。
3.法律的目的——“胜残往杀”“必也使无讼乎”
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将“无讼”作为一种理想加以追求。“无讼”即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解决。“胜残往杀”即以礼教、德政感化百姓,消除暴虐,而不用刑罚。“无讼”与“用残往杀”的思想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它根植于古代宗法社会中。宗法社会中浓厚的“人情”观是它的温床。追求“无讼”必然会提倡忍让、自律。孔子告诫为政者即使在不得已情况下使用法律,也不要忘记“无讼”的追求;制定法律时,不要失却仁慈的君子之心。
4.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其身正,不令而行” 孔子以为人与法相比,人的地位是首要的。君主的知人善任和进步官吏的素质,相对于制度的建设更为重要。统治者的表率作用重于发布的法令。这便是孔子的人治思想。孔子的人治思想经汉儒改造继续,自汉代起,一直影响着传统法。其为“人”在立法,尤其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留有充分的余地。法律的社会效果,与其说取决于法制的优劣,不如说取决于官吏,即执法者的自律与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