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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和客户关系中的抵销权(2)

2015-12-12 01:09
导读:3、合同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订立抵销合同,抵销彼此互负的债务 合同抵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当事人可以约定抵销的而不必

3、合同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订立抵销合同,抵销彼此互负的债务
合同抵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当事人可以约定抵销的而不必拘泥于是否符正当定抵销的条件,特别是法定抵销关于标的物种类、品质的限制。但是当事人合同抵销也要符正当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具体的说就是合同抵销的条件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到期债务,而且这种债权债务必须是正当有效的。在合同抵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实际上也就是订立一个新的抵销合同,因此,当事人协商抵销的过程,应当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二)、抵销的功能
抵销作为一项民法制度,其功能之一在于简便债的清偿。当事人通过抵销消灭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节省了履行的交换,降低了交易本钱;其二为抵销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功能,可以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当事人因财务恶化或其他原因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时,对方当事人由于得不到对等履行而失往利益上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行使抵销权,可以迅速获得债权的满足,从而避免损失。
二、银行对客户行使抵销权的条件和必要性
(一)、银行对客户行使抵销权的条件
银行和客户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相互性是确立银行对客户具有抵销权的条件。要明确银行抵销权的条件首先就要明确客户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的性质。但是很多人对客户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有着一种常识性的误解,即将客户帐内的资金视为客户确当然财产,客户对其拥有的所有权。实际上,客户对其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并不拥有所有权。
我国《贸易银行法》规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接受存款是其一项主要业务。客户在银行开立帐户,将一定数额的存款存进银行在银行叫负债业务 。在客户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中,客户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交给银行,由于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换。该特征使对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权是合一的。对货币正当占有,就推定为对货币的所有,不存在对其他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在银行客户与银行的存款关系中,银行客户对吸收存款的银行只享有请求返还同种类同数目货币的债权,而不能享有对该存款代表之货币的所有权。存款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只是可以要求支付货币的债权 。固然我国法律规定银行对客户帐户上的资金不能任意处分(如贸易银行法规定,贸易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对存款人或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贸易银行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但是银行接收客户存款后,不会百分之百的将这些资金存进金库或中心银行。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信用单位,法律并不禁止其对客户存进的资金正当进行运用,而且银行的主要业务就是运用这些资金进行信贷活动等资金运做以谋取正当的利润。我国贸易银行法的规定,贸易银行只需在中心银行上缴一定比例的法定预备金和备付金,其余的资金就是银行可以自己运用的资金。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客户在银行存款的债权性质,在我国司法界也得到了确认。1997年12月13日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针对人民法院处理因存单质押产生的纠纷案件碰到的新题目,1999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庭庭务会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题目进行了集中讨论,讨论中“一致以为由于存单性质为债权凭证,表明存单持有人对出具存单的机构享有一笔债权……”
明确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存款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在银行和客户互负债务的情况下,银行与客户之间就存在债务关系的相互性。基于这种相互性,同时,这两种债务的标的物都是给付一定的金钱,其标的物是相同的,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得抵销,银行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抵销权就成为可能。
但是应该看到,客户在银行的存款是债权债务关系,在我国法律上尚缺乏更加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大多数人对存款的性质存在模糊熟悉的原因,这一题目在我国今后需要在立法工作中尽快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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