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和客户关系中的抵销权(5)
2015-12-12 01:09
导读:当客户在银行的存款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冻结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其他扣押措施后,银行能否将自己对客户的存款债权相互抵销呢? 这一题目实际上是抵
当客户在银行的存款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冻结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其他扣押措施后,银行能否将自己对客户的存款债权相互抵销呢?
这一题目实际上是抵销能否对抗冻结等司法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2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和擅自解除查封、冻结。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申请冻结的债权人在被冻结的存款上具有优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呢?从表面上看,该债权人似乎拥有优先权。但是仔细,此条规定规范的仅仅是法院的查封、冻结题目,并未涉及债权的优先性。根据同一司法解释第29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由此可见,申请冻结的债权人并不具有优先地位。
笔者以为:存款关系是客户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存款债权的冻结而言,其冻结的仅仅是银行对客户的债务。假如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那么客户的存款债权也就得不到完全清偿,也就是说客户终极得到的款项不能达到存款债权的数额。法院冻结客户的存款,限制的是客户动用这笔存款的权利,而不是限制客户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假如银行对该客户享有其他到期债权的话,银行的抵销权作为银行单方面就可行使的形成权,不应受到法院冻结的限制。换一个角度来看,客户的存款是其对银行的债权,法院对其存款的冻结直至到以后的扣划,实际上是银行向申请人履行了对客户的债务,从而消灭了对客户相应的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是申请对客户享有的在银行的到期债权,银行是这一执行关系的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300条的规定,该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强制执行第三人的债务。银行对法院冻结的财产行使抵销权,实际上也是对该债务提出的异议,银行是在说:我欠他钱,他也欠我钱,两者相抵,谁也不欠谁了。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未对抵销对抗司法冻结等强制措施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
法学理论上分析,应当承认银行对到期债权的抵销权可以对抗司法冻结等强制措施。基于以银行对客户存款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及抵销担保债的实现的功能,使抵销权越来越受到银行和法律界的重视。完善我国抵销制度,更好的发挥抵销的功能,有利于银行正确行使抵销权以维护银行债权的安全,有利于化解风险,促进我国金融的稳定,也有助于活动中交易的增长,促进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和繁荣。
注释:
①、隆亨 《金融法学》 当代世界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