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行政的现实思考(3)
2015-12-14 01:05
导读:(四)行政监视软弱乏力,行政违法难以追究 如前所述,我国现阶段已形成行政监视。但是尽大多数监视主体的监视软弱乏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
(四)行政监视软弱乏力,行政违法难以追究
如前所述,我国现阶段已形成行政监视。但是尽大多数监视主体的监视软弱乏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视实际运用很不够,所发生的实际效力极为有限;***党派的监视流于形式,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视名不符实,实际效力极低;司法机关困惑较多,实施自满荆棘不少;***监视受制较多,难于放手发挥作用;行政机关的职能监视、行政监察等内部监视由于受复杂情况和关系等因素的,固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力度不够。由于监视软弱乏力,行政治理中就存在大量的“权力真空”,有的甚至和于一种失控、无序状态,行政违法、行政过错得不到及时纠正、补救。
(五)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偏低,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据1999年4月5日《党校报》第三看版刊载的《当前制约依法行政的苦干因素》一文先容,基层执法职员的素质难以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县一级行政执法职员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不到10%,经过系统业务和
培训的为数很少,有的上岗后连法律条文都看不懂。在行政诉讼中,有的地方乡镇政府的败诉率达69.7%,县一级行政机关败诉率也达40%.行政执法职员素质不高,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既有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体制原则,也有制度原因;既有行政执法职员自身的原因,也有行政机关的原因,还有的原因。
三
中共中心《关于制定国民和社会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化的重要目标”。要“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汉行政”。由此可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行政,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意。为此,今后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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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新观念,牢固树立行政法治意识
意识指导行动,行动受制于意识。没有行政法治意识,就不可能依法行政。针对当前的实际,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更新观念,树立行政法消费品意识;一是要革除“人治”思想,树立“法治”意识。“人治”是独裁主义的产物,与现代社会的“法治”要求是格格不进的:“法治”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准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摒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陋习,维***律权威,切实做到依法治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广至公民参与治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法律眼前人人同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观念。所谓依法“治官”,就是要依法规范行政机构行政职能、行政编制、、行政运行方式和程序、行政职员的行政行为、各监视主体对的行政监视,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步政府威看和行政效率,使行政治理走向“法治”轨道;三是要革除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同时并重的意识。就是说,既要明确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理想目标,又要考虑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现实性,在将法律视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管官吏的同时,把重心转向人民权益的保障和政府的实现上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加快立法,尽快健全完善行政法律制度
健全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我们应当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治理体制与机构改革不断深进的新形势下,抓紧健全、完善行政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组织能则,制定编制法、行政程序法,同时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搞活国有、盘活国有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等的法律法规,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
社会保障和救济、规范收进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等。在加快行政法制建设步伐的同时,还必须进步行政法制建设的质量即行政立法的质量,防止和纠正片面追求数目而忽视质量的。其中尤其重要的,一是要加大行政立法的协调力度,防止部分与部分、地方与中心的法规“打架”的题目,防止法规与法规、法规与法律相冲突的题目;二是要广泛深进地调查。立法是非常严厉、严谨的,法律法规不能朝令夕改,既要具有现实的可操纵性,又要上有较强的前瞻性,因而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之前,就要对拟制的领域进行广泛深进的调查研究;三是要充分发扬***,既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又要多渠道、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四是要及时清理、废止不规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止行政法制混乱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