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题目思考(2)
2015-12-21 01:03
导读:2 债权人自治原则。破产事件就其本质而言乃是概括解决民法上债权债务关系的非诉讼事件;破产程序在一定的意义上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视下,由
2 债权人自治原则。破产事件就其本质而言乃是概括解决民法上债权债务关系的非诉讼事件;破产程序在一定的意义上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视下,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整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和过程。所以,破产案件具有私权纠纷的性质和特点,尽管关涉到众多民事主体,但一般与社会公益或国家利益无关。基于破产程序的非讼性质以及破产案件的私权内容,破产法应当实行债权人自治原则[1](P 129)。所谓债权人自治,实际上是一种由债权人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实体和程序题目行使决定权和监视权的自我治理形式。实行债权人自治的主体形式主要是由全体债权人构成的债权人会议以及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当然,每一个债权人都是债权人自治得以发挥作用的原始单元,他们的意思表示不受破产法以外的制约或限制。债权人自治就其内容而言包括实体自治和程序自治两方面。实体自治主要表现在对债权数额及其性质的调查和讨论、对是否与债务人达成和解的讨论和决定、对是否同意债务人进进重整程序的讨论决定以及破产分配方案的讨论决定等方面。程序自治主要表现在对破产清算组成员的选任与委派、对破产程序的实施进行监视以及对各种性质破产程序之间相互转化作出决定等方面。债权人自治原则的贯彻落实,要求破产立法应始终从债权人如何利用破产程序实现正当权益的视角予以设计和规制,而不是从人民法院如何行使对破产案件的审判权这个角度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判权集中体现在它的监视权和指挥权上,其目的主要在于对债权人自治权予以限缩和制约,从而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正当权益,避免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破产程序权。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3 公平原则。公平是破产程序应当实现的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破产程序应当贯串的基本原则[2](P 7)。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方面。对债权人而言,公平原则一方面要求对在实体法上具有相同性质的债权人做到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从而体现破产法律眼前一律同等的原则;另一方面又要求对在实体法上具有不同性质的债权人做到区别对待,形成先后次序,从而体现实体法的原则精神和价值追求。作为前一方面的具体表现,破产法应当就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申报权、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权、表决权、异议权、监视权、对破产治理人的选任权、对破产财产的按比例分配权等等重要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作出明文规定。作为后一方面的具体表现,破产法需要将各种性质的债权或权益区别开来,分别就诸如破产用度、共益债权、劳动者工资与其他用度、国家税款、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普通债权以及劣后债权等等的实体权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实现途径、先后顺序作出明文规定。对债务人而言,公平原则要求破产法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条件下,同时兼顾对债务人正当权益以及再生能力的维护。这具体体现在债务人所享有的破产申请权、强制和解权、破产重整权、自由财产权、破产免责权、复权申请权等等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方面。此外,破产立法还应留意对破产程序关系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对债权人代表、破产清算人、和解监视人、重整执行人等等这些特殊破产机构或职员的权限和报酬作出公道规定,也是公平原则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和具体表现。可见,公平原则是破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各种权利的理念基础,破产法就其本质内容来说无非是对这种种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具体规定而已。
4 效率原则。现代司法程序的重要价值指标之一便是法院在单位时间内化解案件的能力与比率。这就是所谓的效率价值或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也是我国破产立法所应贯彻的一项基本原则。效率不仅指办案速度,而且还指处理案件所换取的效益,效益内含于效率当中。办案效率偏低,意味着当事人发动和利用破产程序所耗费的本钱增大。当这种本钱之和大于可能得到的效益时,当事人自然不会积极地诉诸并利用破产程序。可见,立法者对效率原则的重视程度在一定的意义上决定破产程序的完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