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行政行为(3)
2016-01-11 01:05
导读:有时,人们为了夸大无效行政行为在违法程度上的严重性并否认其法律效力,可能说“一个无效的行政行为尽不是行政行为”或“自始没有存在”。「[1
有时,人们为了夸大无效行政行为在违法程度上的严重性并否认其法律效力,可能说“一个无效的行政行为尽不是行政行为”或“自始没有存在”。「[15]前引[印]赛夫书,第104页;前引王名扬书,第165页。」但是,无效行政行为只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而并不是假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无效,只是不具备内部效力,而仍然具有外部效力;只是没有法律效力,而仍然存在行政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的无效需要有权国家机关的宣告,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需要一定的法律机制予以解除,无效行政行为的形式也需要按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消灭。因此,它仍然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标的。「[16]前引翁岳生书第15页,前引王名扬书第166页。」
四、假行政行为判解
「判例1」1996年12月14日,出于好奇,北京大学学生何海波穿过北京园明园结冰的湖面,进进北京万春园高级别墅区,被该公司保安处以罚款10元。何海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为,“万春园公司作为,无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故该公司仅根据其内部规定对何海波处以罚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万春园公司对何海波的罚款应予返还;何海波未经万春园公司许可,擅自进进该公司,了该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亦应予以批评。”法院遂于1997年4月16日作出判决:北京万春园有限公司返还何海波人民币10元。「[17]《四个月官司讨回十元罚款》,载《报刊文摘》,1997年5月19日。」
「判例2」原告穆棱风筒厂系工商行
政治理部分批准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上级主管部分为穆棱煤矿材料科。1994年3月,穆棱煤矿材料科决定更换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因交接工作双方发生争执。接着,被告穆棱煤矿保卫科就查封了原告的生产车间、仓库、车库和
办公室,并派***看管。实际查封期间为9日,因停产而造成原告职工工资损失2300.67元。原告不服,向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为,根据1985年3月23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保卫组织既是各单位的内部机构,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责和任务是维持内部治安秩序,执行公安机关授权侦破的案件,保卫企业要害部位的安全,对违反治安治理的人予以裁决等。“企业保卫组织既执行公安机关授权的司法职能,同时又具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它在独立地以自己名义行使公安机关授权的行政权力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也就具有了诉讼权利能力,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被告穆棱矿保卫科根据本企业单位行政领导的指派,对本企业所属的法人单位安全防范而采取的查封强制措施,属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但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及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有关规定,没有授予其在安全防范以外实施查封的行政权限。……因此,被告对原告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已超越了职权范围”,于1994年6月20日作出下列判决:“一、撤销被告穆棱煤矿保卫科1994年3月14日查封原告鸡西市穆棱风筒厂的强制措施。二、由被告穆棱煤矿保卫科赔偿查封原告企业期间职工应得工资2300.67元。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