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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3)

2016-01-19 01:03
导读:[1][4][7]何宝玉.英国合同法[M].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1-82. [2][6]王军.美国合同法[M].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650-51. [3]根据美国多数州的判例,这种名义上的对价

  [1][4][7]何宝玉.英国合同法[M].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1-82.
  [2][6]王军.美国合同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0-51.
  [3]根据美国多数州的判例,这种名义上的对价可以使受要约人获得这种选择权,只要这一对价是用书面方式提供的,是在公道的时间里提供的,其目的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交易,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71a条也对此作了规定.。
  [5]彼得森诉帕特伯格案纽约州1928年.
  [8]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5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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