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关于(2)
2016-01-20 01:22
导读:3.国家之产生 卢梭以为正是基于以上的条件条件和当时的尽境,人们为了自存才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的。总而言之,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
3.国家之产生
卢梭以为正是基于以上的条件条件和当时的尽境,人们为了自存才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的。总而言之,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的。正是如此,所以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也只能属于人民。
即主权在民。卢梭还以为政府的产生,并不是契约的内容或契约本身的目的。政府只是人民为执行契约而创设的。他以为“公共气力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象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中间体,它的职能就是使二者相互适应,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契约论本身的缺陷
1.条件之无法证实
卢梭提供的整个理论似乎是可以自足的,也就是说按照他的理论思路的话,我们可以推导出和他一样的结论。但是其条件是,我们必须以为卢梭提出的假设或者条件为真,由于“任何从错误的条件推导出的结论,其正确性都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卢梭的那些假设是否能遂人愿呢,或者说其说明足以说服我们并使我们相信他的假设是正确的呢?只要,我们认真地往想想,我们就会发现卢梭的条件的正确性与否之论证存在着很多困难。
首先,人是生而自由同等的是无法直接证实的。卢梭借助原始社会之假设来证实人是生而自由同等的。然而我们对于古人类的生活习性的了解,或者说原始社会的了解,所借助的是对现存的一些原始部落的考察。可是,这些原始部落和我们所以为的原始社会的部落到底有多大共通之处。是有很大疑问的。由于即使这些部落真的原始社会的部落的承继,它们也经过了几万甚至几十万年的发展,他们的近况并不足以说明古人的情况。此外,这几年来的考古学不断地将可能是人类产生的日期往前推进,而每一次发现,都使我们将触角伸及上一次发现的几万年前,甚至几十万年前。相形之下,人类的文明史可谓其短。因而,在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否自由而且同等或者自由同等有多大限度,依然是值得怀疑的。与其说,人是生而自由同等的。笔者更以为这是人类文明史发展的一种必然,由于在可以考证的社会形态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人的自由和同等正是处于一种扩大和上升的趋势的。
大学排名 其次,所谓尽境的出现,其证实也是有相当难度的。尽管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天,还依然无法完全摆脱自然的威胁。但是,是什么时候是人们感到假如不组成一个国家就生存无看呢?显然,现存的史料并无此类记载。因此,要通过信史加以论证也缺乏可能性。
再次,人民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达成了所谓的社会契约之无法证实。当时人类社会居住本身的分散、交通的不便利都使得以那样一种全社会的公意达成契约成为不可能实现的行为。和第二点一样,这也是不可证知的。
就此“三不可知”而言,卢梭的理论是有缺陷的。他在逻辑上的严密并不能弥补他条件的可能性错误的不足。
2.前人不能为后人立法
按照社会契约论,国家或者法律的产生,乃是基于人民的合意。而我们知道,后人并没有参与社会契约的制订过程,而且往往在他们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之后,他们也没有明确地表示现行的社会契约是合乎他们的意愿的并承认该契约对他们的那种强制性的约束力。相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前人未经其同意而擅自加于他们的。于是,这里,社会契约论将不得不回答这样几个题目:
a.
人是否生而自由同等的?假如是,那么前人的契约自然无法约束后人,哪怕是为了他们的利益。由于,后人享有和他们对等的选择自己的生活的权利。假如不是,那么社会契约是如何达成的。
b.
于是,紧接着下来的这个题目,将更加深刻。由于假如人与人之间,不是同等而自由的,那么,社会契约论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这时候,我们又不禁要问,在这样一种悖论的情况下,社会契约论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