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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医生拿回扣是否构成犯罪(3)

2016-01-30 01:21
导读:三、几点立法建议。 尽管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争议,但应当看到,该行为具有较大的社

三、几点立法建议。
  尽管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争议,但应当看到,该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人民群众的反映十分强烈,除用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外,有必要在刑法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笔者在认真考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1、在刑法总则中,对国家工作职员的概念进行修改。具体的作法是,参考鉴戒中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加进的第一项全球性的反***法律文件《联合国反***公约》中有关公职职员的定义,该公约规定,“公职职员包括依照缔约国本国法律的定义和在该缔约国相关法律领域中的适用情况,履行公共职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其他工作职员”。我国刑法也应引进此 “公职职员”的概念作为贪污贿赂类、渎职类犯罪的主体,这样不仅能弥补现有的法律缺陷,也能使我国法律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加大反***的力度,这对于加强我国同世界范围内的反***协作具有重大意义。
  2、对刑法修正案(六)作进一步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扩大了贸易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刑法第163条中公司、企业职员受贿罪主体由“公司、企业的工作职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职员”。这里所称的“其他单位”应作进一步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明确将医院、学校等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的单位纳进经济犯罪处罚范围,使司法职员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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