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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对大众传播资源的接触与享用(3)

2016-02-07 01:11
导读:(4)《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35条规定:“劳动教养治理所应当设置教室、图书馆、阅览室,运用电影、电视、广播等进行辅助教育。经常组织劳动教养职员

(4)《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35条规定:“劳动教养治理所应当设置教室、图书馆、阅览室,运用电影、电视、广播等进行辅助教育。经常组织劳动教养职员开展文体活动,编写墙报,自编自演有教育意义的文艺节目。”《收留审查所治理工作暂行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天天要让收审职员听广播、看报纸。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图书室或阅览室,还可以组织收审职员看电视。”《看管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42条第2款规定:“看管所应当组织人犯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势、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强制戒毒所治理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强制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职员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参观学习、自编自演文艺节目等活动,活跃戒毒职员生活。”《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第51条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等手段对劳动教养职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活跃劳动教养场所的文化生活。”
(5) “处遇”是伴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产生而出现的一个监狱法学范畴。刑事实证学派对刑事古典学派设计的刑罚体系对犯罪的控制能力产生怀疑,提出应对不同的罪犯实施不同的对待和矫治,不能单纯依靠刑罚来控制和预防犯罪。本文所称的处遇,泛指国家对罪犯所采取的监狱处置措施。
(6) 参见夏宗素、翟中东:“试析监狱法律体系内规范的协调”,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1996年第1期,5-7页。
(7) 参见赵运恒:“罪犯权利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4期,82-83页。
(8) 刑法改革国际编写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详解》,对该规则第39条有以下的说明:良好的实践应当是一般都答应囚犯全面接触监狱外面所有正当的新闻媒体。对这一规则的例外应当仅限于保障拘禁安全方面的理由,如对有助于从拘禁中脱逃或在监狱***的物品可以限制。为了来限制接触信息不是良好的实践。治疗依靠于与外界保持联系。因此,系统的剥夺关于当前事件的消息从理性上不能被看作是—种治疗的形式——特别是对于旨在保障囚犯开释后作为全面参与的公民回回社会的治疗措施而言。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根据这一出发点,第39条规则对监狱当局规定了一项附加的责任,即提供接触“较为重要的消息”的机会,甚至对那些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自己获得此类消息的囚犯也是如此。监狱图书馆中应当订阅最重要的报纸和杂志。答应囚犯订阅监狱外面各种正当的杂志是良好的实践。应当鼓励私营机构为贫穷的囚犯免费订阅报纸和其他杂志。
  给予囚犯接触外界信息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是向他们提供收听收音机节目或观看电视节目的机会。这意味着监狱将不得不提供收音机和/或电视。通常,这都是在囚犯能够在工作之余一起活动的具体房间中进行。(参见刑法改革国际编:《〈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详解》,于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138-140页)
(9) 为罪犯提供读报、听广播或看电视的条件和机会,是近年来有关罪犯狱中生活报道的常见内容,笔者随手记下的报道就有刘福利:“特殊球迷:墙内看球也来劲”,《北京青年报》2002年7月2日,第22版;杨仲新:“崔家沟监狱解决读报难”,《陕西日报》1999年4月26日,第5版;朱洪波、李努尔:“大墙里面春意浓——天津监狱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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