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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和异地判案

2016-02-27 01:01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司法公正和异地判案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要:在现有国情下,
摘要:在现有国情下,由于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人情案、部分法官素质低等情况,严重了司法公正。造成法院的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得不到真正维护。为有效解决现有的矛盾,在保持现有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笔者提出了“当地审理异地判案”这一新思路,与大家商榷。

关键词:地方保护 人情案 法官素质 异地判案

在世界各国,最受尊敬最具公信力的国家机关是法院,最受欢迎的官员是法官。在法治化的中,在司法终极裁决的原则下,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保卫者,是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公民对法治的信任和对法院的尊重,是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同等保护诉讼当事人正当权益、严厉执法等公正司法行为来建立的。
毋庸置疑,我国通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已形成了具有特色的体系。广大老百姓的法制意识在不断增强,对法院的期看值也在不断进步。但司法***依然严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受到了严重挑战。笔者以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有三:
一:地方保护主义依然严重
我国法院一般案件的管辖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原被告在同一地的案件,不存在管辖之争,但对跨地区的案件管辖之争却异常激烈。由于主场有“关系”之利,每个案件确当事人总是力争把“审判主场”留在自己住所地,假如被告是当地的上税大户,当地政府
更会为其撑起保护伞。地方行政权干涉司法权已是中国一大特色,由于我国司法体制长期以来是依照国家行政机关的模式来构建的,地院在某些人看来是地方党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在财政、组织、人事编制等很多方面都是由地方行政机关负责办理,甚至治理。法院资金由地方财政供给,法院的职员编制更是由地方机构编制部分来核定。使得法院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受到当地政府部分和官员的压力,受到少数地方党政权力机关和个别领导的不当影响、干预、乃至控制,从而法院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力。外地、外地人不敢到异地打官司也就不足为怪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人情案、关系案、勾兑案依然困扰司法公正
最近,***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严重。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生在当地,长在当地,与当地的关系非常密切,亲戚、朋友、同学、领导关系错综复杂。一些法官不能恪守职业准则,将个人感情带进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将司法公正置于人情之下,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下。有些法官与律师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搞“暗箱操纵”,损害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人情案、关系案、勾兑案固然不是主流,但他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大大挫伤了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和追求公正的积极性!
三:部分法官的专业能力和个人素养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法院的判决维系着公民的生死荣辱。因此在很多国家,法官的选任是非常严厉的,总是要经过一道道严格程序的筛选才能得以委任。我国固然颁布了《法官法》,但由于过往法官的出任条件宽泛,导致法官的来源复杂。在以前,法院等司法机关往往是复转军人和本单位子弟的安置地。现在我国大多数法官虽已达到了大专以上专业水平,但熟悉中国现状的人都知道。除了真正的全日制大学和自学含金量较高外,专门为有关部分设计的函授班、电大班、班是有很大水分的。再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建立从律师队伍中选拔优秀法官的选任制度,也没有建立按照不同专业素质评定不同等级法官的标准,也没有完全废除按行政级别、工龄评定法官级别的不公道标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人才差距很大。据报道,我国还有260个县没有一个律师,从中我们也不难想象到这些县的法院现状。总之,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法官素质是无法达到应有水平的。因此,法官素质仍然是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诚然,司法公正还有其他诸多原因,但笔者以为以上提及的三个原因是主要的,是主要矛盾。为了在真正意义上解决现有国情下我国司法公正,进步法院的公正形象,增强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真正树立至高无上的权威,真正实现在法律眼前人人同等。必须对现有审判制度作一定改革。在不改变现有二审终审的审判制度下,笔者大胆设想提出了“当地审理异地判案”的新思路。简单的说就是:案件的终极判决权不是赋予当地实际主审的法官,而是由异地法院的法官作出,当地主审法官只是严格按程序引导当事人参与诉讼。书记员则将庭审过程逐一具体记录在案,有条件的法院还可对审理过程全程摄像。整个庭审程序结束以后,主审法官要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将双方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摄像资料、双方代理人的代理词、主审法官撰写的审判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予以当场封存,再移送异地法院,由异地法院的资深法官作出最后判决。也就是说,当地的主审法官只有对该案的判决有建议权,而无最后判决权。他的建议权是否被异地法院的法官采纳,可以作为考核法官一年来工作业绩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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