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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中的事实题目(5)

2016-03-05 01:01
导读:据此,通过对客观真实的哲学和法理评析及对民事诉讼证实活动的分析,案件事实由于受客观环境、人的主观熟悉、诉讼证实活动、法律规定等因素的影响

据此,通过对客观真实的哲学和法理评析及对民事诉讼证实活动的分析,案件事实由于受客观环境、人的主观熟悉、诉讼证实活动、法律规定等因素的影响,它不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尽对的客观真实,只能是主观对客观达到充分的熟悉后,通过运用法律标准进行筛选后而得到的一种法律认可的客观真实,即法律真实。因此,从哲学的意义上来讲,两者是辩证同一的关系,客观真实是法律真实的基础,法律真实包含了客观真实,是一种相对真理意义上的客观真实。
五、法律真实下的证实标准浅析
在确立了“法律真实”的证实要求后,我们还应该明确相应的证实标准。对此,多数学者的意见以为应该建立高度概然性或上风证据的证实标准。
(一)高度概然性的概念
所谓概然性,是指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性质。高度概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定的一种熟悉,是人们在对事物的熟悉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熟悉手段。将这种熟悉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就成为民事诉讼的证实标准。
(二)采用“高度概然性”标准的原因
学者们支持高度概然性的证实标准,理由概言之有四:其一,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有助于消除法院对案件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其二,有助于民事关系的及时稳定。假如将民事案件事实证实的标准定得过高,会导致其真伪不明案件的增多,使很多民事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使相关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其三,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高度概然性标准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能动性,同时亦能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同等的机会。其四,有利于法官把握和实际操纵。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三)运用“高度概然性”标准的留意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运用高度概然性证实标准要留意以下几点:
(1)要在全面理解的基础上运用。理解时应把握:其一,“高度概然性”仍然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因此仍要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其二,运用“高度概然性”标准定案的依据仍然是法官确定的事实,而不是似是而非的事实。其三,答应依据高度概然性原理认定案件,尽不意味着答应法官仅根据微弱的证据上风认定案件事实。其四,“高度概然性”原理仍然要求终极认定的证据具有相互印证性,证实方向形成一致性,证据锁链达到闭合性,证实结论具有唯一性。
(2)运用时不能违反现有的民事诉讼的其他原则、制度。如不能违反法定证据规则,不能违反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原则等。
(3)防止两种错误倾向。既要反对不负责任地弱化案情的尽对真实,又要反对不切实际地夸大案情的尽对真实。
(4)完善相应的机制,减少高度概然性的负面效应。固然“高度概然性”有利于法官认定案情,但它究竟不是必然性熟悉,存在着错误的可能。为此,我们应当完善上诉制度、监视体制等,以及时补救因高度概然性带来的负面效应。
六、“法律真实”、“客观真实”应同一
通过对“法律真实”、“客观真实”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出两者应相互同一。从对民事诉讼证实活动的分析可见,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判结果赖以依存的“事实”,根据诉讼证实的要求,它只能是法律真实,但它却具有客观真实的属性,并从马克思熟悉论的观点出发,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只能以“法律真实”作为最基本的要求,把“客观真实”作为诉讼活动的终纵目标,而不应把两者对立看待。与此同时,我们应采用“高度概然性”的证实标准,只有采用了“高度概然性”的证实标准,我们才能真正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才不会抱住“客观真实”不放。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同时,我们更应当看到,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化工程,既然确立“法律真实”与“高度概然性”,过往审判方式中与此不相适应的制度、规则等都要废除。要想彻底坚持“法律真实”与“高度概然性”,我们就必须从传统思维中跳出来,真正从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任务出发,以同样的气势和勇气往应对现实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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