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
2016-03-09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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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法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无论是在国外或国内都颇多歧义,争论一直存在。但基本上可概分为“法哲学独立论”与“法哲学即***”这两大系列观点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作者赞同前论,以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来和实践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为研究对象;它既是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是介于哲学与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和边沿性学科。因此,同一般性(或专门)法的理论有所不同,自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以为“法哲学即法理学论”是由于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不同程度地把法哲学混同于一般性法的理论,从而形成了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结果;它造成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纳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因此有必要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回位。为此,作者引用了大量资料,从法学和哲学及其相结合上进行了论证,对一些置疑的观点进行了答辩,并阐述了法哲学在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还就应该怎样正确熟悉和对待西方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这一实际存在的趋势进行了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和说明。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