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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执法的价值目标及价值取向(2)

2016-04-05 01:00
导读:权利本位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精神的首要因素。其要义是:在法律体系及执法过程中,要以权利为出发点、核心和主导。权利与权力领域中的权利本

  权利本位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精神的首要因素。其要义是:在法律体系及执法过程中,要以权利为出发点、核心和主导。权利与权力领域中的权利本位,是针对权力本位论提出来的。在我国由于封建文化传统的积淀和宪政基础的阙如,权力本位论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和政治背景。权力本位论通常主张或夸大个体利益无条件服从国家利益。
  所谓“权力”,是指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职员凭借和利用对资源的控制,以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的一种特殊气力或影响力2(P199)。在我国,***执法过程中,***权对公民权利的腐蚀也无处不在,例如在某些限制乃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行政措施上,由于公安机关可自行决定,无须任何中立机构参与,因此暗箱操纵、权权交易、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执法违法等现象屡见不鲜。而且,公民的人身自由等权利受到公权力的非法侵害时往往无法得到及时的伸张,只能在事后求助于法律救济。目前,我国固然已在逐步完善针对公权力滥用的救济法规和制度,但是,且不说这些救济是否有力,即使能得以救济,对人的自由、健康乃至生命的侵犯也是事后无法予以弥补的。
  因此,将***执法的价值目标定位为权利本位,有助于在***、科学、理性的基础上阐明***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具体而言,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在权利与权力关系中,权利始终是第一位的法律要素。权力实质上是权利的衍生形态,权力的存在是以为了维护一定阶级、团体人们的权利为条件的。这里表象上看似乎权力是为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服务的,但是在深层意义上,为了使统治阶级能够获得他们统治所必须的秩序,就必须始终以尊重权利为条件。马克思以为:“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个别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3(P12)所以,权利是权力存在之基础和赖以产生的源泉,也是权力配置和运作的实际指向和界限。权力来源于权利的背后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的利益正是***进行各项执法活动的目的和源泉。因此,在价值权衡中,公民权利直接与人民的生命存在相联系,具有原生性特质。当这种权利与***权发生冲突时,首要的价值目标应当是保障公民正当公道的权利以维护公民的生存条件;同时,较多地关注对权力的控制,以保持权力的次生性和服务性。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第二,权力是为权利服务的。没有任何漠视权利的资本。设立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的自身价值,均在于为权利服务。权力服务于权利,不仅是要防止对权利的侵害,更重要的是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不断承认更多的权利。因此,***权的配置和运行,只有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正当的、正当的。***权设立之目的就是服务于人民的利益,维护正义,保障自由,防止侵权,劝善扬善。
  
  第三,权力应以权利为限。历史经验证实,掌权者化公为私地运用权力几乎是普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把它概括为一个著名的权力定律,即“阿克顿定律”:“权力导致***,尽对的权力导致尽对的***。”4(P89)鉴于国家权力这种自然膨胀的扩张性,夸大权力以权利为界对于防止和纠正权力滥用和权力越位是十分必要的。***执法的对象和范围涉及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广阔领域,***权的影响力辐射到市民社会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果断杜尽“法外行政”,这关系到每个公民亲身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第四,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权力是权利的派生物,权力理应听命于权利的指挥。“权力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力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它比作自由活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力的行使,经常以无情的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5(P373)出于对权力本性的这种深刻的理性熟悉,我们必须牢固树立防范意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防止***权的滥用。如在相关立法上明确权力的界限,健全司法审查制度,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强化以***为主导的社会监视,把权力置于阳光之下,从而把***权的行使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三、***执法的价值取向——职责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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