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视角下的行政收费——理论和实证的研(3)
2016-04-20 01:06
导读:再次,行政收费行为效力具有确定力。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相对稳定地不受任意改变。1、行政收费具有形式确定力: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后不能再要
再次,行政收费行为效力具有确定力。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相对稳定地不受任意改变。1、行政收费具有形式确定力: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后不能再要求改变。2、正当行政收费具有实质确定力:行政主体自作出收费决定并投递给相对人后就不得任意改变。3、必须改变时,应当具有正当理由: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情形出现。4、无效收费行为不具有实质确定力,但是基于公共利益可以转化,尽管行为无效制度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5、可撤销行政收费行为具有选择性:撤销,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行政收费行为效力具有执行力。行政收费的执行力建立再收费行为的可执行性基础之上,即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和标的。1、行政收费的义务人可以主动自愿的履行义务,具有自行履行力;在进进强制执行程序后,仍可以在监视之下自行履行。2、执行力可以违反义务人意愿强制履行,以保证权利主体视线权利,具有强制实现力。3、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是否停止执行,由救济机关决定,执行力可能暂时中止。
第五,行政收费行为效力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与法律的拘束力和法律行为的拘束力并无不同。主要体现在收费主体和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均受该行政收费内容的拘束,履行完毕后获得财产的有权保有,失往财产的,义务完成。收费法律关系回于消灭。
最后,行政收费行为效力具有存续力。除了先定力以及存续力自身之外,各种效力都具有存续力,即各种效力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1、行政收费各效力自收费决定到达之时生效。2、行政收费是否具有追溯力,应当看法律的具体规定:以不能追缴未常态,法定的追缴为例外。 3、在时效告知错误、附款规定、或者不可抗力情况下,可以延迟执行。 4、行政收费可以中止。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行政收费的本质是公法上的财产转移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费应当按照一定程序进行。但是我国没有类似于税收征管法的法典,因此收费程序混乱,散见于单性法律法规中。
有些收费非常简单,例如高速公路收费,收费标准简单,标的数目很轻易确定,因此在表明收费身份,说明收费依据,作出收费决定,给付受领开单,收费即告完成。但是有些比较复杂的收费,应当使用普通程序,以排污费征收为例:1、进行污物排放种类、数目的核定,排污者主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目,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进行监测,确定排放种类、数目后书面通知排污者费;2、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目,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予以公告;并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向排污者投递排污费缴纳通知单4、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贸易银行缴纳排污费;5、贸易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心国库和地方国库。
对于逃避行政收费的,还可以强制征收,采取进行缴费担保、收费保全、催缴和强制执行。
三. 乱收费(违法行政 )及其救济:法律实务中的实证
2004年9月10日,原告(本文作者)因故需要到本地工商行
政治理局查询企业登记事项,因此向被告提出申请;经被告单位一副局长签字批准,该局工作职员为原告出具了加盖“工商行政治理局档案查询章”的文书,并要求原告交纳“咨询费”一百五十元,且收费后没有开具行政性事业收费单据,而代之以“工商事务咨询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具的“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业通用发票”。原告因此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返还非法收取的“咨询费”一百五十元;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被告则辨称“中心”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费行为与行政机关无关。在本案中,原告能不能得到救济,要回答三个题目:认定被告与“中心”在主体上的同一性;认定行政主体的行为是违法行政并确定违法形态;选择对原告最有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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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体必须重构
在第一个上,“中心”代被告履行了部分行政职权,持有并使用被告公章出具证实,进行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委托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