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视角下的行政收费——理论和实证的研
2016-04-20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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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收费 效
关键词:行政收费 效力 乱收费 委托 滥用职权 救济 宣告无效
简介:行政收费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本文从行政法学角度重新定义了“行政收费”,回纳其含义和特征,考察了行政收费的分类。行政收费作为行政行为,不例外的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和存续力。本文逐一讨论了行政收费中各种效力,对行政行为的追溯力提出新的看法。本文还扼要考察了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从作者作为原告参加的一次行政诉讼角度,本文探讨了违法的“行政收费”(违法行政)——乱收费的一些:重构行政主体,认定行政机关与公务职员、受委托组织以及公务职员在违法行政中均由承担责任的义务;列举违法行政的基本形态,并以为“乱收费”是滥用职权;“乱收费”的最好救济办法不是撤销乱收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将非法的委托作为滥用职权宣告(自始)无效,使相对人得到普遍救济。
行政法学视角下的行政收费
——理论和实证的
大凡国家,其财政大多已实现了“在数目字上治理” ,只是在深度或者水平上有所差距而已。而所谓“在数目字上治理”,最直观和简便易行的,就是收进和支出均以纸币为衡量标准。例如我国国家收进,劳役和实物收进贯串了古代。而收进的货币化,是在是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我国现在来说,无论是税、费、还是其它收进,也均已以货币为基本形态。
国家收进作为经济学和
经济法学共同研究的一个课题,牵扯极多,以本文篇幅不易作出全面探讨,只能在国家收进的一个方面,即行政收费方面,以法学视角做一点法理上的初步探讨。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一. 收费的基础知识:简单的回纳和提出
我国学者一般以为在我国现行中,行政收费是经济法部分下的财税法的研究对象。但是由于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属于政府规治经济的法,这决定了,行政收费在实践操纵方面也必然的要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规制。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收费在最基本的属性上应当的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行政收费本身既是行政行为 ,又是经济行为 ,人们往往站在不同角度上对行政收费的概念进行熟悉,因此形成的观点也有相当的差异。根据笔者手头的资料,对行政收费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
1.收费是指政府(或者行政主体)以满足需要为目的,凭借行政权力,通过向公共商品或者劳务的特定使用者或者享受者按照特定特定标准收取相应用度的行为,又称政府收费或者行政收费。
2.收费是国家或者政府规制的,存在市场因素的产业或者行业、公共部分(包括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和私人所提供的有偿服务的价格。
3.收费是公共部分在提供自己所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了达到商品或者劳务的效率使用,有选择地向受益人收取的与本钱相对应的用度。
以上观点在立论角度及收费的有偿性题目上都有所分歧。但是只有第一种观点相对比较符正当学视野内的行政收费的定义,但是又不够规范。总起来说,我们以为可以以为:行政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等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收费的项目,按照价格主管部分批准并公布的收费标准,向负有缴纳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的含义:
首先,行政收费的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进行行政收费。征收主体的广泛性是收费与收税区别的一个重要方面:收税的主体限定在海关、财税部分;而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收费的职能。同时也是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相区别的明显特征:行政征用的决定通常由人民政府和法定的指挥机构,而不是任意行政部分的名义作出。 行政收费的主体应当具备收费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能够承担法律效果三个条件。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其次,行政收费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根据我国现行的收费治理体制,这里的依法进行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收费应当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第二,取得价格主管部分审批收费标准的文件; 第三,具体收费点办理收费许可证。行政收费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