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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的理念与技艺——“善”“正义”“法律”(2)

2016-04-23 01:02
导读:三、人性之“善”与人性之“正义” 基于上述对于“善”与“正义”的浅薄的熟悉,有一个题目又随之而来:“如何实现正义?”对这个题目最常见的、

三、人性之“善”与人性之“正义”
基于上述对于“善”与“正义”的浅薄的熟悉,有一个题目又随之而来:“如何实现正义?”对这个题目最常见的、也是最持久的回答应该是“法律”。所以,笔者接下来就要扼要的将它和正义的关系进行讨论。由于以法律(和法定权利)来说明正义当然不是唯一的正***说,它也不是没有争议的,但它却有利于理解正义。首先,以法量度众人,人人同等(具体的法律是否公正,那是另外一个题目),法具有惩罚正义;其次,以法一以贯之,人们在事情发生之前就能猜测结果,因此也就有了安全感;再者,恒常以法行之,法制秩序得以稳定并始终一贯。因此,固然具体法律的正义性会受到质疑,但法与正义的基本关系并不受影响。所以,当我们在考虑一件案子的时候还是应该将其首先回回到法律之中,而此法律本身帮助正义的实现,它使正义具有了确定性、可猜测性,对非正义具有惩罚性、威慑性,所以我们不能离开法律,离开法律意味着离开正义!但当所有人都把“绳之以法”作为正义的伸张的时候,法律成为了管制的手段,人们似乎忘记的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是惩罚?是管制?这种熟悉在中国封建王权统治下,确实是个痼结。但当我们在论证案件的时候,我们需要知道正当性的同时,分析案件具体正义事实(案件事实与公道性方面)的同时,必须明确法律的目的——人!
接下来要谈人性这个话题,由于它与上述三个题目都是非常有关联的,这在中外法律文化中都有所涉及。但基于篇幅的关系,这个题目是无法在此进行深进的讨论的,由于其背后所蕴躲着非常深厚、博大文化渊源。但笔者在此要必须夸大的是。在论证案件的时候,它必须要得到重视。接着,笔者以柏拉图的“无人会有意做恶”这句话,试图“管中窥豹”,希看“可见人一斑”。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这句话,可以尝试着做如下几点的理解:一,在中西方讨论人性题目上分为“性善”与“性恶”之说,但在柏拉图时期实在并没有开始真正的讨论人性“善”“恶”,他看到的人是人的灵魂,肉身并不是恶,她有自身的完善性,但比灵魂完善性低级,灵魂需要知识与聪明,恶是源于无知,所以灵魂不会“有意的寻求无知”;二,在关于人的讨论中,还有区分一个“应该”人与“实然”人的题目,“应当是”与“实然是”的熟悉正是我们理解“善”、“正义”、“法律”等存在的目的,人“善”“正义”不是指每个人,人是不同的,人的“善”、道德也是不同层次的,这些提醒我们不能说人不是“天赋正义”或者“天赋是恶”,我们只是能说“人是生而自由的”,在这个自由中就包括有自由权利、自由意志等,我们说人的“善”、“正义”是指“理性”、“情感”、“欲看”中,理性控制指导着其他,但人生而自由,人生而上述三个也是自由排列的,于是当其中的“***”或者“欲看”自由排列到领导地位,那么,人可能就会往“作恶”,但并非“有意”;人与野蛮人、动物是有所区别的,人与野蛮人的区别于是就有了“法律”,人与动物的区别于是就产生了“应然”,但实然的人还是不可避免具有动物性或者返祖性,于是就有了犯罪的产生,但人除了熟悉“他者”,还要“熟悉自己”,这使的人是“符号性的动物”,这是区别与动物的,也只人无意做恶的根源所在;三,人具有社会性,其存在要依靠于群体,具有合群性、分工性、等级性等特点,所以人的自然性必须要和其社会性等特点***同一,人才能“存在”,故此,人不会“有意做恶”,人要考虑自身,还要考虑整个社会、社会制度等等,这有时候包括着民情、***、民心;四,社会、社会制度同时也以人为本,达到与人的***,否则“人将不人”,人也会“做恶”,但非也“有意”。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总之,在粗略的讨论了“善”、“正义”、“法律”、“人”之间的关系之后,我们将其落实在一个案件之中,对一个案件的论述需要考虑的要很多,包括上述提到的正当性、公道性、目的性、事实客观性、法律的目的为人、人性、案件的背景、***、民情、民心等等方面,由于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知道,对于上述题目我们不能简单的从某一方面往熟悉,他们都是立体的,是“多”和“一”的结合,是“权利”与“境界”的同一,是“善良与公正的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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