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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2)

2016-04-24 01:03
导读: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及其权力机关主体以行政权力,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优越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及其权力机关主体以行政权力,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优越性,因此,必须对行政权力加以监视和制约,从而达到以有效地监视行政权力主体、防止违法滥用行政权力的目的。
  根据国家行使行政权的特点和国内外关于行政法基本原理的论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其基本内涵为:
  1.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心政府及其所属部分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规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内管辖。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有处罚权”并在某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机关。
  2.法律优先,或者说法律优位。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其基本涵义是:(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已有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2)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规做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了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3.法律保存。凡属宪法、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
  4.依据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或者说,必须有法律依据。
  5.职权与职责同一,这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原则。职权就是法律、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治理经济和治理社会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
  另外,我国行政法基本原理还体现了两个基本原则。第一,立法优先的原则,是指法律保存就人身自由、国防建设、外交活动等重大题目,由立法机关保存决定权。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来行使正当权力,同时,当事人也有权知晓自己的权力。对当事人增加了很多责任,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视力度。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第二,责任行政的原则,相关的有救济制度,就不当非法的责任的承担提出了一些要求,对不当的有权作出纠正,这样一来,使得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能够有所顾及,从而,具体体现了行政法的控权功能。
  近几年,国内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提出了多种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学说,譬如控权论、新控权论、治理论、为人民服务论、政府法治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公共权力论、平衡论等,可谓百家争叫。这有助于理论界全面熟悉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亦有助于在分析基础上推动真正的理论基础的确立。笔者以为:控权是方法,平衡是目标;控权是平衡指导下的控权,平衡是只有通过控权才能实现的平衡。
  [参考文献]
  [1]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J].中国法学,1993,(1).
  [2]姜明安.授权、分权、控权——平衡行政法生存的“理”[J].中外法学,1996,(5).
  [3]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题目的几点思考——兼议“平衡论”的完善方向[J].中国法学,1997,(2).
  [4]徐炳译.(美)B·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
  [5]郭润生,宋功德.控权——平衡论——兼论现代行政法历史使命[J].中国法学,1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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