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约定竞业禁止的规范题目(4)
2016-05-16 01:04
导读:企业与谁订立竞业禁止的契约,法律在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的条件下不能对此具体规定,由于法律也无法猜测贸易活动中有什么样的主体会把握这些贸易秘
企业与谁订立竞业禁止的契约,法律在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的条件下不能对此具体规定,由于法律也无法猜测贸易活动中有什么样的主体会把握这些贸易秘密,会对企业的重大利益造成损害。
(四)竞业禁止契约的效力的限制
约定竞业禁止不能存在于任何有关联的人之间,条件应当是一方给另一方对自己及竞争对手有价值的信息,所以假如竞业禁止契约要产生效力,也应当限制在:假如答应雇员竞争,前雇主的贸易秘密有可能被于竞争业务中,或者有可能表露给竞争对手。这一点在前面已经提到过了。
三、约定竞业禁止与垄断
禁止有经验的前雇员利用把握的贸易秘密从事竞争业务,也就是限定了小企业的创办,对于大企业来说维护了它的市场垄断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竞争,这是一些人担心的题目。这也涉及到“不可避免的表露”原则的适用,但是这需要前雇主举证:不可避免的表露和对其重大利益的损害。假如前雇员能证实,其工作中没有使用他在前雇主那获得的贸易秘密、机密信息(竞业禁止契约/条款约定的范围),而是利用了自己丰富的经验和技能从事了竞争的业务,就不能适用“不可避免的表露”原则。固然这种区分非常微妙,但是法律应当给双方博弈的机会。一方面可以鼓励创业,尊重劳动者择业自由;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的有序竞争,尽快淘汰那些已经过期的贸易秘密,促进革新。
综上所述,约定竞业禁止应当符合主体合格、内容正当、双方协商的一般规定。鉴于实践中这类契约大多数是格式条款,不但应当适用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而且法律法规或者实践中至少在约定竞业禁止的内容方面应当有一个具体的可以操纵的判定标准,进步约定竞业禁止效力的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