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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实责任和证实标准

2016-05-15 01:06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实责任和证实标准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谓的“举证责任”只不
谓的“举证责任”只不过是证实标准较低的证实责任而已。
  在我国的证据法学教材中,证实责任和证实标准一般都是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主题进行讲述的。例如,在本文中援引过的证据法学著作中,江伟教授和卞建林教授都在其主编的教材中分别设专章讲述证实责任和证实标准的题目;在陈一云教授主编的教材中,固然没有设立证实标准一章,但是证实标准题目放在了“证实任务”一章中,实际上也是与证实责任分开论述的。此外,在笔者主持编写的证据法学教材中,我也是把证实责任和证实标准分章讲述的。[20]然而,在英美证据法学著作中,证实标准一般都不是专章讲述的,而是放在证实责任主题之下进行讨论的。例如,在华尔兹教授主编的《刑事证据大全》和艾伦教授等人撰写的《证据法》中,我们都无法在章节标题中看到“证实标准”的字样,但是都可以在证实责任的章节中看到关于证实标准的论述。前者在“刑事案件中证实责任的分配”的标题下,讲述的主要内容却是证实标准;[21]后者在“民事案件中的证实责任”和“刑事案件中的证实责任”两节中,也使用大量篇幅讲述了证实标准的题目,甚至把我们通常理解为证实标准题目的“上风证据”和“排除公道怀疑”作为“说服责任”的规则进行论述。[22]
  诚然,就教材内容体系的逻辑性而言,我们的章节设置可能更为清楚公道——先讲证实责任,再讲证实标准,因而也更加便于知识的传授和学习。但是,这种分别论述的教材范式会使我们形成一种思维习惯,自然而然地以为证实责任和证实标准就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题目,从而忽略了证实标准与证实责任之间的密切联系。实在,证实责任和证实标准是不可分割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堪称“形影不离”。证实标准总是依附于证实责任的,而离开了证实标准,证实责任也就失往了现实意义。如前所述,英美证据法学中使用的“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的概念都包含着用“充分”的证据“说服”事实裁判者的含义。那么,作甚“充分”,作甚“不充分”?作甚“说服”,作甚“不能说服”?要回答这些题目就需要一定的证实标准。从实用的角度来看,把证实标准的题目放在证实责任的题目中加以讨论乃至视为证实责任题目的组成部分,不无道理。我国证据法学教材与英美证据法学教材的这种区别大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学者偏重理论而英美学者偏重实务的差异。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在适用推定规则的时候,证实标准也是与证实责任形影不离的。例如,在前述“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被告方要承担没有因果关系的证实责任,否则就要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但是,在适用这项推定规则的过程中,原告方也要承担初始的证实责任,即用“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受到了损害,而且这损害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之间存在着时间、空间等方面的联系。假如被告方不同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必须提出反证,即用“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告方受到的损害与己方的环境污染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推定规则的主张方有责任用“充分”证据证实基础事实;推定规则的反对方有责任用“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由此可见,双方的证实责任都离不开证实标准——“充分”的证据。不过,这两个“充分”的标准是一样的吗?在回答这个题目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明确证实标准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二)证实标准的分层性与多元化
  什么是标准?按照《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标准就是“衡量事物的依据或准则”。[23]那么司法活动中的证实标准,就是衡量司法证实结果正确与否的依据和准则,也就是司法证实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例如,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衡量原告方和被告方提出的证据是否“充分”的依据和准则就是相关的证实标准。或者说,证实标准就是要确定法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原告方或被告方提出的证据已经达到了“充分”的程度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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