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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实责任和证实标准(2)

2016-05-15 01:06
导读:理解证实标准的概念,我们首先要看到其具有分层性的特征。这就是说,司法活动中的证实标准概念可以有不同层次上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证实标准的性

  理解证实标准的概念,我们首先要看到其具有分层性的特征。这就是说,司法活动中的证实标准概念可以有不同层次上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证实标准的性质。由于司法证实的根本目的是要正确熟悉发生在过往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所以这层含义的证实标准就是要回答该标准属于何种性质的“正确熟悉”或“真实”。在这个题目上,有人以为是“客观真实”;有人以为是“主观真实”;有人主张叫“法律真实”;有人主张叫“科学真实”。这是最抽象层面的证实标准。第二层含义是证实标准的法律表述,即在法律上用何种语言表述司法证实应该达到的程度和水平。不同国家的法律使用了不同的语言表述,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公道怀疑、内心确信、高度盖然性、上风证据、盖然性占优、明晰可信、显而易见或表见证实等。第三层含义是具体的、明确的、具有可操纵性的证实标准。这个层面的证实标准可以包括各类案件和各类对象的具体证实标准和各种证据的具体采信标准等内容。这是最有实用价值但是也最难制定的证实标准。[24]
  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并没有直接就证实标准题目作出正面的规定,但是根占有关条文的表述,人们一般以为刑事诉讼的证实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5]民事诉讼的证实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6]行政诉讼的证实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27]由此可见,我国三大诉讼的现行法定证实标准大同小异,都可以概括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外,在刑事诉讼的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的三个阶段,法律规定的证实标准也没有太大区别,也都是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8]这就是证实标准的“一元化”。但是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人们已经熟悉到司法证实标准应该走向“多元化”。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实标准应该有所区别;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的证实标准应该有所区别;不同对象的证实标准也应该有所区别。例如,刑事诉讼的证实标准应该高于民事诉讼的证实标准;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证实标准应该高于侦查终结和提起公诉的证实标准;实体法事实的证实标准要高于程序法事实的证实标准;案件主要事实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实标准要高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实标准等。明确证实标准的“多元化”,对于我们讨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实标准题目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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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实标准
  在各种诉讼活动中,由于原告方一般要承担证实其事实主张的责任以便让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所以诉讼中的证实标准一般也是针对原告方的证实活动而规定的。例如,我们说刑事诉讼中的证实标准是“排除公道怀疑”,那就是说,原告方即公诉方要用能够达到“排除公道怀疑”标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在适用推定规则的情况下,证实责任被颠倒给被告方。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诉讼中同样的证实标准也随之仅适用于被告方的证实呢?题目并没有这么简单。首先,在适用推定规则的时候,原告方仍然要承担初始的证实责任或者说基础事实的证实责任,因此仍然有证实标准的题目;其次,适用于原告方一般证实责任的证实标准不一定适用于颠倒给被告方的证实责任;最后,不同种类诉讼活动在证实标准上的差异也会影响适用推定规则时的证实标准。具体来说,在适用推定规则时要回答两个证实标准题目:其一是基础事实的证实标准题目;其二是有效反驳的证实标准题目。笔者在下面分别进行讨论。
  1.基础事实的证实标准
  艾伦教授曾经指出:
  在我们开始考察推定时,你们应当记住影响推定运作但却是法院和评论者很少谈及的两个题目。第一,对于导致推定的事实,谁有什么说服责任?……这个题目中的谁,是没有争议的,想要利用该推定的人,有证实导致该推定之事实成立的责任。对于该题目中什么的回答,可能是上风证据,对大多数预备性事实来说,固然很少阐明证实标准,但这却是常识。然而,也有法院提出较高标准的例子。(……以清楚且令人确信的证据证实……)第二,对于导致推定的事实来说,谁决定想利用推定确当事人是否满足了适当的说服责任?例如,假定一位妇女想利用关于她丈夫的推定死亡(事实B)。假如对于他是否着落不明满7年(事实A)存在冲突的证据,是由法官还是由陪审团决定那个题目呢?[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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