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土地公有已失实质意义应当依法确认
2016-05-21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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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所谓“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公有还是共有(私有制),含混不清,随着“土地流转改革”,农村土地“公有”已经没有实质意义,应当依法确以为按份共有制。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