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法律传统和人权学说(2)
2016-06-06 01:08
导读:斯多葛派同等博爱思想为***教所吸收并借助于其信仰的气力产生了更为广泛深刻的影响。***徒的超越主义价值取向使他们格外注重精神生命。而人的灵魂在
斯多葛派同等博爱思想为***教所吸收并借助于其信仰的气力产生了更为广泛深刻的影响。***徒的超越主义价值取向使他们格外注重精神生命。而人的灵魂在上帝眼前是同等的,人们能否进天国,只与人的灵魂有关。教父们指出,上帝创造人是自由同等的,这是人的自然状态。上帝按自己形象创造了作为理性存在物的人,不是要他们作同类的主人,而是作无理性动物的主人。〖Augustine ,The City of God ,The Leob Classical Labrary,ⅩⅨ。5.,15.〗在***的教导中,首要的是爱上帝,其次是爱邻人。上帝是父亲而邻人是兄弟的观念在***徒中深深地扎下了根。中世纪典型的***教政治哲学确认,人在自然状态是同等的,奴隶制度和强制性的政治制度(还有私有财产制度)都被回结为习惯的范畴,被解释为人的堕落的结果。并且奴役只与人的外在特征有关,不涉及人的内在精神生活。这样一来,不同等的社会现实只是在与理想的同等状态的对照中得到部分的、有限的和委曲的承认。 这种精神同等、人格同等思想在当时并不具有直接的政治意义。 斯多葛派阐述的主要是一套伦理哲学。***教同等思想主要局限于神学领域。它们对改革现存秩序并没有表现出多大爱好,也没有提出任何有价值的改革社会的主张和方案。但是,接受了他们这一套价值观的人最少对维护现存秩序失往了往昔的虔诚与热情,有的出于这种价值观对现有秩序进行改革。值得留意的是,斯多葛派和***教的同等思想不仅是下层人民的呼声,而是官方正式的理论。所以,它影响了罗马法向人性主义和同等化方向所进行的改革,也推动了中世纪封建等级秩序向同等化方向的演进。与这种同等化历史进程同步发展的,就是理论上由对精神上同等的确认逐步扩展到近代完整的世俗权利同等的思想。 4.权利概念的形成人权思想的另一个要素“权利”概念最初是在罗马法中形成的。 权利观念是对个人与社会共同体关系的一种态度和界说。在城邦时代,权利观念以潜伏的形式存在着,权利要求通过正义观念曲折地表达出来。 正义观念以不同的表达方式存在于人类所有文化区域。它是关于如何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如何分配社会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准则或标准的观念。我们可以将“正义”与“权利”的关系简单地表述如下:正义是确定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组织社会权利义务体系的适当界限、标准或标准。而权利则是依此种标准划分给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广义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荣誉、权力、自由等),或由这个界限确定的领域和范围。可见,正义与权利的区别在于不同角度的陈述:当我们从社会整体角度考察权利义务划分的原则、标准或界限时,就是正义观;当我们站在个人或特定团体角度考察这个界限规定的内容时,就是权利观。 在世界其它文明中,都没有从正义的陈述过渡到权利的陈述。西方在希腊罗马城邦时代也是如此。人们很轻易将城邦非常发达的公民权与现代权利概念相混淆。实际上,那时的公民权只是一种地位、身份以及由此而来的权利义务的整体,是城邦成员对城邦整体事务的参与、分享和分担。〖参见G.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第25页。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44页。〗城邦时代的希腊罗马人没有形成个人与他人、个人与整体相区分的排他的权利意识。罗马法在公法领域里,使公民权名存实亡,但在它发达的私法领域,完成了由“正义”向“权利”概念的过渡。它使用的“Jus ”概念已经具备权利概念的基本要素,是权利概念第一个正式的表述形式。〖参见G.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第25页。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44—45页。〗当然,“Jus ”在罗马人的词汇中有多重涵义,仍带着刚刚从“正义”概念脱胎而来的痕迹,并不简单等同于现代的“权利”概念。到中世纪后期,罗马法在日尔曼人的社会里得到复兴,在那里,“罗马法具有与《圣经》同等的权威和受到与《圣经》相似的尊崇。”〖J.H.Burns,The Gambridge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Gambridge ,1988,P.47.〗在日尔曼社会的契约关系和法律制度的背景下,通过法学家们对“Jus ”的诠释,近代权利概念得以正式形成。 权利概念的形成标志着个人的成长。与正义概念相比,权利概念提供了调整社会关系的新的视角和标准。正义概念从模糊的整体出发,规定各阶级、等级和各种社会群体的身份地位,在相互冲突的利益要求之间设定一个界限。而权利则具体规定团体和个人应得的内容,它为团体和个人的利益规定一个范围,设置一道屏障,使其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正义着眼于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来调解社会关系,而权利则侧重于个人(或团体)利益的保护,夸大个人与他人的区分。所以,权利概念天生注定带着个人主义的印记。 权利概念的形成也标志着社会共同体及内部关系的进化。由于个人的成长,使其脱离了氏族、家族、城邦、等级等共同体而成为相对独立的个人,因而便具有了权利。而具有权利的个人是坚强的个人,他开始披上了抵御任性权力的盔甲,不再如软体动物般轻易地被整体所挤压或吞没。所以权利是在无孔不进的权力的海洋中为个人竖立起来的安全岛,是尽对权力的解毒剂。但同时,它也潜伏着个人无穷膨胀、脱离整体甚至与整体对立,从而导致整体瓦解的致命毒素。这是权利作用的二重性。权利概念的形成,表明西方社会的重心开始向个人倾斜。 由“潜伏的权利意识”发展到权利概念的正式形成和明确表达,是罗马历史发展的产物。具体来说,它包含以下几个发展过程:第一,由集体的权利到个人的权利。 早期社会共同体内的个人没有权利,而共同体本身却在与其它共同体发生关系的场合,主张或享有集体的权利。家族、氏族、部落、等级、城邦都是如此。城邦建立之初,部落首领代表部落、家长代表家族享受着私法和公法上的权利。城邦被视为若干家族或部落的联合体,而“不是个人的结合。〖古朗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第101页。〗家长作为权利主体不是以个人而是以家族代表的身份出现的。而罗马法在其繁盛时代,已经成功地冲破了等级、氏族与家族的屏障,直接面对个人,使个人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 在罗马,商品经济和民事交往的高度发展产生了规定商品所有者权利义务的需要,促进了私法的产生和高度发展。权利概念出现与私法的发展有关,“Jus ”概念不是出现在公法领域而是出现在私法领域,特别是出现在“物法”上。是私法高度发达结下的果实。在这里,权利指的就是物,然而这个物不仅指有形体的物,还包括法律关系和权利,称“无形体物”。“这些物是由权利组成的,例如遗产继续权、用益权、使用权、用不论何种方式缔结的债权等。”〖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59页。〗总之,凡可用金钱衡量的都可称为物,都是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