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法律传统和人权学说(3)
2016-06-06 01:08
导读:商品经济是独立、自由和同等的人之间的关系。对商品经济的法律规定,必然承认商品所有者人格上的独立和同等。在罗马法的“人法”中,便设立了抽象
商品经济是独立、自由和同等的人之间的关系。对商品经济的法律规定,必然承认商品所有者人格上的独立和同等。在罗马法的“人法”中,便设立了抽象的“人格权”,把人作为权利的主体来予以肯定。权利意识注定与商品经济相联。由商品经济催生的权利观念由罗马法传递给中世纪的西欧,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中世纪末期商品经济和契约关系的发达,又推动了权利观念的发展直至人权观念的形成。 第二,由柔性权利到刚性权利。 权利在本性上就是刚性的。假如权利可以任意伸缩、变形,任意被否定和被剥夺,就不成其为权利。权利也必然是独占的和排他的。 罗马法中私权的确立,就排除了国家权力的任性干预。柔性的权利是潜伏的权利,它只是对权利的要求、愿看及其偶然的实现,其伸缩性很大。由柔性权利发展为刚性权利,内在方面,需要权利主体有发达的权利意识,维护自己权利的顽强性格;外在方面,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肯定和保障。这种法律制度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并把保护权利作为其目的。发达完善的罗马法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条件。 “Jus ”概念的形成还与罗马社会独特的市民法与万民法的矛盾有关。罗马人固守市民法上的特权,不愿以市民法来适用罗马人与外邦人之间的讼案,但他们也拒尽采用在他们看来比较落后的外国讼诉人本国的法律。于是就形成了所谓“万民法”。万民法适用的对象是罗马人与外国人及外国人相互之间的讼争案件,它所调解的社会关系不再是一个共同血缘团体内部的关系,而是不同民族的人之间的关系。
这些人不是以血缘而是以法律和契约为纽带联系在一起。他们不是在一个有机共同体内分享某种利益,而是各自申张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追求整体的***是公民团体内部的一种理想,在一个多民族的庞大共同体里,整体的***已不再是理想。在万民法中,个人与他人的界限变得明晰,个人利益凸现了出来。此外,万民法是在最高裁判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中形成的,这些案件的大部分涉及民事和贸易纠纷、财产权、继续、契约、债务等等。这样,它就不能仅停留在一般抽象的正义上,而是要对个人在各种场合下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而精确地规定。‘Jus “概念主要形成和使用于万民法中,特别是在”物法“上面,恐怕与此有关。 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以及权利概念形成于万民法说明,权利标志着一种较为疏松的社会结合的纽带。它形成于那种不存在自然的***关系和有机整体性的社会之中。权利的设定,是歧视与尊重、同等与不同等之间的一种奇妙结合。在罗马,外邦人因受到歧视被授予权利,也因受到尊重而得到权利,或因得到权利而获得尊重。 第三,由等差的权利到同等的权利,由少数人的权利到普遍的权利。 权利作为一种标准,它在本性上是同等的。不过,罗马法的权利还是等差的权利,即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有一部分人则完全没有权利。这是它与近代人权的主要差别。然而,随着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念被纳进罗马法,它那空泛的伦理要求为法律的进化提供了改革的标范和趋赴的目标。自然法承认全人类范围内的同等,它推动着罗马法的权利朝向普遍同等的方向演进。到帝国末年,它已经实现了在私法领域除开奴隶以外全体自由人的同等。罗马人已经接近普遍同等权利的门槛。 5.***教的政治价值观与中世纪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的影响古典时代末期和整个中世纪的西欧,是***教的一统天下。在思想领域里,***教带来一种新的价值观念,在社会领域里,它造成了西方社会独特的结构分化。通过它,斯多葛派的同等思想和罗马法的权利观念都得到强化和升华。***教构成人权学说得以形成的最有力的精神源泉。 人权学说涵蕴着强烈的个人主义精神,这种个人主义的胚芽形成于斯多葛派那里,到中世纪又受到***教神学的滋养。***徒相信,通过受洗进教,他们已蜕往旧的躯壳,成了不断趋向“造他的主的形象”的“新人”。〖《圣经。哥罗西书》,第3章,第10节。〗这种信念培育了***徒的自信与自尊。每个信徒在与上帝的直接联系中找到自己人生的支点,这减弱了他们对世俗社会组织的依靠。得救是个人的事,每个人的灵魂单独直接面对上帝,向上帝负责。灵魂得救至关重要,每个人都要找到自己的道路。这种个人主义的宗教铸造了***徒坚强的个性和独立性,是近代人权学说的精神基础。 ***教超越主义价值观带来了对世俗政治权威新的政治情感。它使神的权威与政府的权威相分离。它承认政府权威是神设的,其性质是对人的罪恶本性的补救,对人的犯罪倾向的一种扼制,有助于促进世俗的善和正义。但帝王自身不是神,而是一个凡人。他们与普通人一样,也是有罪的。所以,对他们不能给予完全的信任。这使***徒们开始与国家拉开间隔,以保存、怀疑的眼光审阅国家。个人与国家间的疏远始于斯多葛派,但在***教这里,最初的裂缝已扩展为鸿沟。 ***徒要服从双重的权力:现实的政府权力和上帝至上的权威。 所谓“恺撒的物当回给恺撒,上帝的物当回给上帝。”〖《圣经。马太福音》,第21章,第21节。〗也就是在神的权威与世俗权威之间作出区分。它在承认世俗权威的同时,也限定了它的意义,使其职能仅具有纯世俗的性质。由此,便形成了***徒双重服从的义务和两种忠诚。一个指向上帝,这是无条件的,无保存的;一个指向世俗政权,这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当两种义务发生矛盾的时候,他们会尽不犹豫地选择“服从神而不是服从人”。〖《圣经。使徒行传》,第5章,第29节。〗***徒诚然是恭敬的臣民,然而在他们内心深处,也筑起了坚强的抵御和拒斥世俗权威的堡垒。 以上述信仰和教义为基础,加上西方社会特殊的历史发展条件和机缘,西方的***教即天主教在中世纪西欧形成了独特的教会组织,独特的教会与国家间的关系,从而塑造了西方社会独特的社会结构、权力体系和政治生活。它是人权思想得以形成的重要社会基础。 近代人权学说的核心,是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划出界限,将个人生活的一部分视为不受国家权力干予的个人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所谓个人“权利”。而西方人之所以会形成个人生活范围的观念,正是上千年二元化权力体系的悠久传统的产物。 在古代世界,教权与俗权并存于所有的国家,但两者的关系却大不相同。大体说来,教权与俗权的关系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世俗国家吞没了教会,或根本没有形成教会,俗权控制了教权。如古代中国、东正教的俄罗斯、拜占庭、希腊和罗马城邦等。在这类国家里,世俗政权或直接承担起道德教化的功能,行使着宗教权威,或将教权作为政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发挥其作用。个人生活的一切都受世俗政权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