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科技题目的法理学重构(2)
2016-06-10 01:02
导读:提出批评往往比较轻易,真正具有建设性然而又比较困难的是要提出一种可能的替换。本文试图做出这种努力。本文将作为法理学的法律与科技题目的讨论
提出批评往往比较轻易,真正具有建设性然而又比较困难的是要提出一种可能的替换。本文试图做出这种努力。本文将作为法理学的法律与科技题目的讨论限定在总体的科学技术对于作为总体的法律制度的影响。这里关键词是总体。夸大总体,就是着重在一般层面讨论科技对作为制度的法律的影响,而不是讨论法律规制领域的扩大或某一项规制科学的法律。当然,文章将涉及一些个案,但是这些个案仅仅是为了说明科技与法律的一般关系,其关注点仍然是理论的主线,而不是具体的实践。
为了便于讨论,首先必须对科学技术作出界定。如今人们习惯将科学技术联系起来使用,但是这两者实际上并不必然相联系,在上两者曾长期分离。科学一般以系统地理解世界为目的,是对人类知识的一种系统的整理和思考,在古代往往专属于有闲的贵族
哲学家〖注:参看《大英百科全书》“技术观”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233页。〗;科学因此并不总是等同于真理。而技术是人类在制造工具的过程中产生的,往往以便利为目的,尽管人们获得的技术可能符合科学原理,却与科学理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是到了近代以后,由于贸易制造业的发展,由于信息交流的增进,科学与技术的关系才密切起来,技术逐渐以科学实验和科学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进进20世纪下半叶,科学技术已经有了高度的发展,这两者的关系日益密切。今天,人们一般以为科学是以实验观察为基础的、以系统地发现因果关系为目的的社会实践,侧重以熟悉世界为目的;而技术则是人类改变或控制客观环境的手段或活动,以改造世界为目的〖注:关于科学技术的界定如同关于法律的界定一样,是个“你不问,我还明白,你一问,我反倒糊涂”的困难,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结果。参看宋健主编《现代科学技术基础知识》,中共中心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外国学者的一些有影响的讨论,可参看Thom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