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政府工作中的定位及其思考
2016-06-10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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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政府法制
【内容提要】政府法制工作在政府整体工作中应如何定位不确定,往往随着法制机构所在的政府层级不同而不同。定位的不确定,又没有相应的理论予以解释,造成某些政府对政府法制工作的熟悉产生偏差,特别对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影响较大。本文试图从政府法制机构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题目、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定位及其缺陷、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建设的相关建议和思考三个角度来展开论述,以求在理论层面纠正某些政府对法制工作的熟悉偏差。
【关键词】法制机构 依法行政 法律定位 [Abstract]How the government legal system work should locate not definite, usually alter with the government level in the government whole work which is at along with the legal system organization. The localization is indefinite, also does not have the corresponding theory to explain, creates certain governments to have the deviation to the government legal system work understanding, the legal system organization influence is specially bigger to the provincial level below. This article attempts from three angles to launch the elaboration which is the government legal system organiza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its the existence question, the provincial level following government legal system organization legal localization and its the flaw, the provincial level following legal system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correlation suggestion and pondered, corrects certain governments in order to in the theory stratification plane to the legal system work understanding deviation..
[Key words]Legal system organization legally administration law localization
一、导言 政府法制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初组建后逐步壮大,政府法制事业不断发展,但也暴露出理论底蕴不足的缺陷。例如,政府法制工作在政府整体工作中应如何定位不确定,往往随着法制机构所在的政府层级不同而不同。国务院法制办的定位是立法事务部分(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省级法制机构定位是法律事务部分(Legal Affairs Office),立法、执法监视、复议等事务都涉及;省级以下的法制机构则偏重于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定位的不确定,又没有相应的理论予以解释,造成某些政府对政府法制工作的熟悉产生偏差,特别对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影响较大。因此,对理论研究已成为政府法制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必备条件。本文试图从政府法制机构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题目、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定位及其缺陷、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建设的相关建议和思考三个角度来展开论述,以求在理论层面纠正某些政府对法制工作的熟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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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法制机构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题目 (一)历史发展及现状
我国的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省级以上(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下同)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成绩突出。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内设秘书行政司(研究司)、政法劳动
社会保障法制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司、财政金融法制司、工交商事法制司、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政府法制协调司(法规编辑司)、法规译审和外事司、行政复议司等九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下设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法制出版社四个事业单位。与国务院法制机构发展相适应,省级政府法制机构也是在发展中不断壮大,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职员配备均得到全面加强。[1] 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为例,十年“***”浩劫,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被破坏殆尽,武汉的政府法制机构也荡然无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武汉的行政法制工作开始恢复和重建。1984年7月,武汉市政府办公室设立法规处。1985年12月,武汉市编委又批文同意成立武汉市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该中心既是一个研究咨询机构,又是一个拟定经济法规的工作机构,为事业单位,与武汉市政府办公室法规处合署办公。 1988年6月,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又将原武汉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划出,成立武汉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的办事机构,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武汉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又得到进一步加强。1996年12月8日,武汉市编委以武编[1996]103号文印发了《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员编制方案》,按照该方案,武汉市政府府法制办公室内设机构增至5个,即综合秘书处、法规一处、法规二处、法制监视处、行政复议处。职员编制由1984年的3名逐渐增至30名。2001年机构改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升格为正局级,这在当时武汉市所有行政机关中是尽无仅有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