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政府工作中的定位及其思考(6)

2016-06-10 01:02
导读:(三)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性质及观念更新 1、理论界对法制机构法律性质的提法 对此,理论界先后有三种提法 (1)人民政府、政府部分领导在法制

  (三)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性质及观念更新
  1、理论界对法制机构法律性质的提法
  对此,理论界先后有三种提法
  (1)人民政府、政府部分领导在法制工作方面的顾问和助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鄂政发[1994]8号)就是这种提法;
  (2)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部分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顾问、助手和法律顾问。如《国务院关于印发
上一篇:论环境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以德国法上的 下一篇:试论授权性执法主体的范围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