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2)

2016-06-14 01:01
导读:事实上,附赠式有奖销售作为经营者的促销手段,有时候会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经营者为了进步赠品对消费者的**

  事实上,附赠式有奖销售作为经营者的促销手段,有时候会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经营者为了进步赠品对消费者的***力,有时会不断加大赠品的价值,甚至超过了一定的危险线,此时正当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就可能变成了应当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附赠的法律性质也发生了变化,这个题目将在下文中讨论。
  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附赠式销售也开始出现新的态势。就以商场举办的“满就送”活动为例,首先,“满就送”的频率越来越高。前些年只是在如元旦、春节、店庆等一些重大的节日才举办的“满就送”这几年是频频出镜,商场甚至自己创造节日“满就送”,如空调节、化妆品节等等;其次,“满就送”的幅度越来越大,如从一开始的满三百送九十,到现在的满三百送一百五,甚至在店庆时达到了满三百送一百八到二百;参加“满就送”的商场越来越多,面对其他商场的巨大攻势,一些商场也不甘落后,积极应对的结果就是同一贸易圈甚至是不同贸易圈的商场都高挂着“满就送”的横幅打起了附赠式有奖销售之战。诚然,规范的附赠式有奖销售有利于经营者赢得更多的消费者,扩大经营范围,进步竞争力,且从某种角度上讲,附赠行为是一种让利行为,在客观上是有利于消费者的。但是,当附赠式有奖销售逐渐开始脱离正常的轨道而走向危险的边沿时,法律就尽对不能对其视而不见。
  二、附赠式有奖销售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工贸易活动中违反老实惯例的任何竞争行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特别法的大多数国家在其一般条款中采纳了相同或者近似的界定,运用诸如“老实交易惯例”(如比利时、卢森堡)、“老实信用”(如西班牙、瑞士)和“善良道德”或者“善良风俗”(德国、希腊、波兰)之类的术语。在没有特别立法的国家,法院采取诸如“老实原则和公平交易”或者“市场道德”之类的术语界定不正当竞争(如美国)。[2](P75)可见,各国基本都是将违反老实惯例作为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固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在概念中直接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道德基准,但是该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同等、公平、老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贸易道德。由此不难得出,我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的道德基准是自愿、同等、公平、老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贸易道德。附赠式有奖销售本应当是正当的竞争行为,但是当其超越了一定的限度后是否可能会违反这些原则而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呢?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假如说小额的附赠行为是经营者的一般的赠与行为的话,那么巨额的附赠式销售行为的性质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以“满就送”活动为例,当消费满三百元就可以获赠高达一百五十元甚至以上的购物券时,该附赠行为实质上就不是一种赠与行为,而是一种买卖行为。从实务操纵上而言,经营者都是将商品赠品的价值计进主商品的经营本钱之中,而不是计进经营者销售主商品所得的利润之中。[3](P97)这样从一方面说,贸易赠品与一般商品的会计进帐没有不同,附赠行为在经济行为上就等同于买卖;从另一方面说,经营者不是从自己营业所得的利润中返还一部分给消费者,而是将赠品的用度摊进一般商品的本钱之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侵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一言以蔽之,“羊毛出在羊身上”,经营者通过会计处理的已经静静地把赠品的价值转移到了主商品之中,最后还是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4]因此,消费者所获得的购物券并不是由商场赠与的,而是由消费者自己所购买的。小额的赠品还可能是商家为了促销而赠与消费者所搞的噱头,高额的赠品就尽不会是商家某天的突发好心了。从这个角度来说,高额的附赠行为实际与搭售存在着相同之处。消费者在购买主产品时实际也购买了受赠的产品,固然商家并没有强制性地搭售受赠商品,但是由于高额的购物券的***,使得尽大多数的消费者都会不自觉地购买一些并不完全需要的商品,或者是假如没有附赠行为就尽对不会购买的商品,因此该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搭售。这是有违老实信用原则的,事实上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论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契合性 下一篇:没有了